因怀疑前妻与他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男子竟然驾车多次冲撞被害人致轻伤……11月1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邹某故意杀人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邹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系犯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法院审理查明,邹某与李某甲曾系夫妻,2022年协议离婚后因子女原因仍共同生活。2024年8月起,邹某因李某甲经常晚归或不归,怀疑其“出轨”。通过调取通话记录,邹某锁定手机号使用人冯某与李某甲频繁通话,并在查看小区监控后,确认冯某曾于2024年9月25日晚去过他家,便认定二人存在不正当关系,萌生报复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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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年10月8日13时许,邹某携带一把匕首,驾车从居住地出发寻找冯某。经打听得知冯某在当地某公司快递仓库后,邹某驱车前往。在仓库附近路口,邹某发现冯某驾驶快递三轮车驶出,随即驾车加速撞向三轮车,将冯某连人带车撞翻。邹某下车查看发现冯某仍能呻吟后,便返回驾驶室倒车欲继续碾压,因冯某及时躲至路边车辆旁未果。
倒车过程中,邹某因车速过快撞翻另一辆等候的三轮车,驾驶人张某跳车避险未受伤。随后,邹某又两次驾车冲撞躲在路边车辆空隙中的冯某,虽未造成冯某严重伤害,但撞损两辆小轿车。
案发后,邹某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报警电话,谎称发生交通事故。交警到场后,邹某隐瞒故意撞人事实,直至民警调取现场监控后才如实供述犯罪行为。经司法鉴定,冯某左腓骨下段骨折、右手第1掌骨基底部完全性骨折等三处损伤均构成轻伤二级。
今年7月,乐山马边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邹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结合其坦白情节,判处有期徒刑6年;没收作案工具越野车一辆,退还其尖刀和手机;判令邹某赔偿冯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128981元,并赔偿相关人员的车辆维修费共2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邹某提出上诉,声称自己仅有伤害故意而非杀人故意,属于犯罪中止,且具有自首、立功情节,同时对部分民事赔偿提出异议。其辩护人亦提出邹某应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存在多项从轻量刑情节。
乐山中院二审审理认为,邹某因怀疑前妻与冯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采用危险性极高的伤害手段报复泄愤,具有追求他人死亡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因道路狭窄、周围车辆阻挡等外部客观原因,导致其不能继续实施危害行为,而非自动放弃犯罪,属于犯罪未遂而非中止。邹某报警时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且无证据证明其有立功表现,其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二审法院最终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邹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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