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高校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的话题常引发社会讨论,使得学校基层管理部门面对相关问题常常手足无措,具体来看,存在以下现象:
一是校园管理规则存在“泛化”倾向。部分高校难以通过传统的教育引导方式管理学生,意图通过扩大校规校纪管辖范围,将学生个人生活习惯、校外行为、个人言论等因素纳入学校管理范围,通过惩罚达到高效管理的目的。例如湖南某高校对晚间学生在宿舍学习情况调查,通报部分学生存在泡牛奶、看手机、洗澡等行为。
二是社会舆情应对存在被动“越界”难题。当前社交网络信息发达,学生的言谈举止随时被暴露在网络舆情中。当社会舆论压力传导至学生所在的学校时,一些学校往往“屈服”于舆论意见,扩大适用校规校纪解释内容或对事实认定缺乏必要程序,按照舆论导向认定结果。
三是规则制定过程中存在不透明问题。高校校规校纪的制定,既要符合国家政策,又要符合学校管理目标,还要兼顾学生利益,头绪繁多。为了提高制度出台效率,许多学校仅通过内部征求意见便最终印发,学生缺乏对处分行为与后果的了解,执行中容易引起矛盾纠纷。
四是处分执行和救济过程中存在“谁闹谁有理”的困境。一些高校将学生处分作为部门内部工作对待,用内部工作方法应对学生诉求。面对当事学生拒绝承认、先后翻供、家长到校申诉等复杂问题时,缺少工作依据,一些学校往往因面对多重压力而选择妥协。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十一条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面对以上问题,学校应当从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出发,在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同时,依法依规行使处分学生的权力。
第一,明确学校权力的边界。在教育部门指导下,各高校需要通过不断积累经验,从利益相关、行为、程度等三个方面,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共同确定管理规定的适用边界。学生处分应当限定于对学校及校内有关事件与人员的利益有直接损害的事实,学生作为独立个体,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各类法律关系不应纳入学校管理范畴。学校对学生行为的管理需要限定在与学生身份特有的品行密切相关的部分,管理程度应视事件性质确定,通过定量定性共同评估是否应由学校处置,避免高校处分范围的过度扩张。
第二,完善与各部门协同机制体制。教育、公安、司法、网信等有关部门协同工作,对高校学生在社会、网络等不属于高校管理职责范围内的行为依法开展工作,在必要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缩小不实信息传播范围。高校积极配合、不越权代办,打破“学生出事、学校有责”的必然关联。教育部门可组织行政部门、法律专家、高校干部等共同梳理典型案例作为参考依据。
第三,严格制度措施的公开性与透明度。各项规章制度需要确保公开透明,在立项阶段充分开展调研,确立规章制度、政策文件的实施目标与基本原则。在规则制定环节视情况邀请学生代表作为草案评议成员,充分考虑学生利益关切。在文件出台前做好合法性审查,公开广泛征求学生意见。在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各项步骤程序执行。建立调整机制,对实施效果不佳的条款予以酌情修改。
第四,健全学生自我管理体系。高校可利用“一站式”社区建设基础,组织学生党团骨干成员建立学生管理团队,在学校指导下制定管理章程、开展管理工作。学生管理组织通过先行调解、磋商等柔性纠纷解决方式管理学生矛盾和轻微违纪行为,学校保留进一步处置权力。校内开展学生骨干培训,就法律法规、管理沟通能力、应急处置能力进行针对性学习,提升学生组织管理水平。
第五,完善高校学生处分的实施和救济程序。高校可设置不同的处分程序。对违纪程度较轻的情况设置简易处置程序,兼顾行政效率与程序完备。对违纪程度较重或学生对违纪行为认定存在异议的,设立完备处置程序,学校有关部门、学院、学校律师等多方代表共同参与,必要时邀请公安、司法、妇联等有关部门合议认定,为最终形成处分意见提供多方支持。处分作出时需明确告知受处分学生救济权利,形成相关申诉规定,健全受处分学生救济机制,依法依规治校。
(作者系北京外国语大学讲师。本文由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批准号:2024JJ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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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审稿专家 郭为禄 董秀华
《中国教育报》2025年11月19日 第04版
作者:王培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