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大连市民政局发布关于以大连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关于优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支持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的说明,表示公示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养老服务健康持续发展,满足老年人高品质、多样化养老服务需求,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4〕55号),结合我市养老服务推进实际,市民政局起草了《关于优化调整养老服务机构资金支持有关政策的通知》。解读如下:
基本情况
《通知》主要包括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优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取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三部分。
一是调整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发放范围和标准。将企业性质的养老机构纳入补贴发放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每收住1名本市户籍老年人,市财政按照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和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给予差异化运营补贴。此前,补贴对象仅为“城乡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
二是优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运营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市财政给予每年10万元的运营补贴。此前,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运营经费以各区市县为主,市财政每年按照区市县财政给予运营经费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三是取消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对于本通知施行前已开工建设,并在2026年7月1日前建成投入运营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执行原补助标准。
此前:根据《关于完善我市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资金补贴政策的通知》(大民发〔2010〕61号)要求,2010年至2014年,由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各类非营利性养老福利机构,市财政对其新增养老床位的资助标准调整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和大连高新园区新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5000元,改扩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4000元;其他区市县新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4000元,改扩建养老床位每张资助3000元。
根据《关于明确我市养老服务资金补贴政策操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大民发〔2015〕223号)要求,2015年1月1日后注册登记的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市财政给予新建每张床位补贴10000元,改扩建每张床位补贴6000元。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辛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