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有人问你,公司制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是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如果你不了解《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可能答不上来。
让我们先看看《劳动合同法》是怎么规定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有人看过这个条文之后,可能会生产一个疑问: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那到底要不要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表决通过?讨论总要有个结果吧?如果只讨论,不需要职工表决通过,那讨论岂不是走过场,只是做做样子?
我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这本书,其中第15-16页对于《劳动合同法》立法过程中,记载了这样一段文字:“草案曾经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最后,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本法规定:……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从以上记载来看,《劳动合同法》草案曾有规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应当经工会、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但正式稿把“通过”二字删掉了,“讨论通过”改为了“讨论”,这说明用人单位制定的有关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真的只是在程序上给职工们讨论讨论而已,并没有要求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思维导图(第216张):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必须经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
导图关键词: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者 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 职工大会 职工代表大会
以上导图,欢迎大家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