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4日晚,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新城区公安分局接群众报警,称其承包地里种植的葵花被盗,接警后,民警迅速到场处置,目前已累计行政拘留8人,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潇湘晨报消息,李先生在新城区大青山街道乌兰不浪村种植的400亩向日葵还未收割完毕,却遭到村民哄抢。
李先生介绍,附近70多名村民进入地里哄抢向日葵,被抢的向日葵有100亩左右,直接损失50万元。
11月15日,湖北赋兮律师事务所律师杨高华告诉九派新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若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实如种植户所称因哄抢造成损失50万元属实,那么就属于造成财物损失较大,情节较重,应当适用情节较重的处罚。”杨高华说。
另外,杨高华认为,参与哄抢的人除了承担行政责任外,在民事上属于侵权行为,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抢种植户可以直接要求哄抢人员赔偿损失,也可以直接在当地人民法院对哄抢人员提起民事诉讼。”
近段时间,出现了一些类似的哄抢事件,“一些人法律意识淡薄,受‘法不责众’的错误观念影响,认为大家都在做这种事就不会被处罚,心存侥幸。”杨高华说,这种事件处理难度大,因为参与实施哄抢的人员众多,现场混乱,导致确认现场哄抢人员以及实施哄抢行为的证据固定困难,也给走索赔法律程序时确认损失范围以及单个哄抢人具体造成的损失等事实带来困难。
九派新闻记者 马婕盈
编辑 付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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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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