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宇新:被指居人之死——指居新规解读与制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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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1-13 15: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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厚积薄发

启行千里

导读

2022年7月19日,在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第13天,暴钦瑞非正常死亡。《南方周末》的一篇报道向社会揭示了“指居”制度下的监督盲区与被指居人的权利困境,此后不断有类似事件曝光。三年后,随着涉案民警获刑,“最严指居新规”也终于落地。这一次,阳光能否真正照进“指定的居所”?

本文将从暴钦瑞案出发,回溯“指居”制度的异化轨迹,解读2025年新规在审批、执行、监督、追责等方面的制度重塑,并探讨其现实执行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与存废之争。

关键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暴钦瑞案;指居新规;权利保障

▲暴钦瑞等人“指居”的宾馆房间与刑讯中用到的手摇电话机(南方周末记者韩谦/图

01 逐渐异化的“指居”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常简称“指居”,是一种严厉程度介于逮捕与取保候审之间的例外强制措施。之所以说例外,是因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规定,只有需要监视居住(应当在自己的住处执行)但在办案地又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的嫌疑人,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才能由办案机关指定居所进行监视居住。

从立法初衷来看,这本应是一项兼顾了人道主义与诉讼效率的制度。但自1996年入法以来,其立法定位与实践运行始终伴随争议。2012年修法虽试图通过明确适用条件、禁止在羁押场所执行等方式予以规范,但未能从根本上解决其“灰色地带”的属性。2015年最高检发布的《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也只是隔靴搔痒,并未取得显著成效。

实践中,将“指居”异化为“变相羁押”、“非法取证”的案件屡见不鲜,且在指定居所内实施的刑讯逼供、体罚虐待,因“居审合一”的封闭环境难以被监督与举证,严重侵蚀了司法公正与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而接连发生的“指居死亡”案件,则以一种更为残酷的方式揭露了这一制度的弊病与那些阳光照不到的角落。

02 “指居”期间的非正常死亡

暴钦瑞案简要时间脉络:

2022年7月7日凌晨,暴钦瑞在家中被警方带走并送至新乐宾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2022年7月19日,被指居的第13天,33岁的暴钦瑞突发不适,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2022年9月,同案其余9人的强制措施被改为取保候审,后又以“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为由解除取保。

2024年4月,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显示,暴钦瑞的死亡与其生前遭受长时间限制性体位、反复机械性损伤、电击损伤等刑讯手段有关。

2025年9月28日,暴钦瑞死亡三年后,望都县人民法院与莲池区人民法院同日对涉案11名民警作出有罪判决,并在判决书中认定,涉案被告人对“5·25”专案嫌疑人进行审讯时,实施了殴打、电击、吊铁笼等刑讯逼供手段,使用的工具包括手摇电话机、PVC管、镐柄、铁椅、铁笼等,致使暴钦瑞死亡,暴纪涛肋骨骨折构成轻伤,另外7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刑讯。

判决作出后,除一人外,其余10人均提出上诉。

▲望都县法院的一审判决(部分)

迟到的惩罚无法换回逝去的生命,如果不是一个个生命,也换不回迟到的真相与惩罚。

暴钦瑞不是孤例。近年来,多起指居期间非正常死亡的案件陆续曝光,其中刘东林案、邢燕军案都尚未调查出结果。此外,还有那些不为人知的、没有被披露出来的事件。

事实上,此类案件揭示的不仅是个案中执法人员的失范,更是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本身存在的结构性缺陷,诸如审批门槛低、不区分办案与执行、监督缺位等等。这样的制度缺陷带来的威胁将笼罩在每一个人身上,无论是有罪者还是无辜者。就如上述的判决中,可能有读者也注意到,当初对暴钦瑞等人实施刑讯的几人曾向法院提出自己被“指居”期间也遭到了逼供、诱供,要求排除相应的证据,但在缺乏具体线索和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未予采纳。

03 新规对“指居”的重塑

终于,也就在暴钦瑞案法院作出判决的这一年,“指居”迎来了其史上“最严规定”。2025年6月30日,最高检联合公安部发布了《关于依法规范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适用和监督的规定》,对“指居”进行了一次系统性的制度重塑,从审批到追责,构建了一套全新的适用规则,作为对实践痼疾的集中回应。重点包括:

第一,严格适用范围与审批程序

新规通过多重机制,从源头上大幅收紧了“指居”的适用入口。

1.确立“负面清单”

《规定》第五条明确,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或“人民检察院因证据不足等原因决定不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得适用“指居”。此举彻底堵死了实践中通过“指居”对不捕嫌疑人进行“降格处理”、变相延长控制时间的漏洞,例如邢燕军案中,在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批捕而决定后,公安转而将邢燕军指居。

2.明确核心概念,禁止“管辖套利”

《规定》第六条将“固定住处”明确为包括本人或共同居住的近亲属“自有或租赁的合法住处”,限制了随意认定“无固定住处”的空间。更为关键的是,第七条明令禁止“为了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而指定异地公安机关管辖”,从管辖权源头上杜绝了人为制造适用条件的行为。

3.审批权上收与责任倒查

《规定》第九条确立了严格的“两级审批”机制,并结合第二条“谁审批谁负责”的责任制,极大地提高了决策层级与滥用的个人成本,强化了内部制约。

第二,执行过程透明化

新规的核心突破在于打破了“指居”执行的封闭性,使其过程可视、可查、可溯。

1.确立“两个分离”原则

《规定》第三条要求“办案与执行相分离”,第十六条则确立了“居审分离”原则,明确规定“讯问应当在执法办案场所讯问室进行,不得在指定居所内进行”,并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这从物理空间和程序上彻底摧毁了将指定居所变为“第二审讯室”的可能性,是防范刑讯逼供的重要基础。

2. 权利保障的具体化与实质化

《规定》第十七条将休息权量化为“每日连续八个小时以上”,并明确“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约束性警械”;第十八条强化了律师会见权,要求符合会见条件的“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安排且“不被监听”;第十二条和第十五条建立的体检与体表检查制度,则为固定当事人身体状况证据提供了程序保障。

3.全程录音录像与非法证据排除的衔接

《规定》第十九条要求对居所内及临时带出期间的活动实行全程录音录像,并保管至诉讼终结。且明确辩护人可以据此申请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使指居期间的录音录像从内部监督资料转变为辩方可用于质证的关键证据。

第三,强化检察刚性监督

新规将检察机关的监督从软性建议升级为刚性制约。

1.同步与实地监督

《规定》第十一条要求公安机关在执行后24小时内将全套法律文书抄送检察院,实现监督同步启动;第二十六条强制要求检察人员“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实地监督”,使监督从“书面”转向“现场”。

2.清单式监督与刚性纠正

《规定》第二十七条详细列举了八类违法情形加一项“其他”兜底,检察机关必须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公安机关必须在三日内回复。这种“清单式”监督标准明确,操作性更强。

3.创设“申请约见检察官权”

《规定》第二十八条赋予当事人一项突破性的救济权利——申请约见检察官,且检察院必须在24小时内派员到场。这创造了一条直达检察机关的救济渠道,可谓是权利保障中的“王炸”条款。

第四,责任闭环

《规定》专设“责任追究”一章,第二十九至三十一条以清单形式详细列举了从违法决定、刑讯逼供到损毁证据、监督失职等各类情形的追责依据,并明确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这使前述所有规定都有了强有力的责任保障,改变了以往违法成本过低的状况,形成了完整的制度闭环。

总的来说,新规在“指居”程序的各阶段都作出了重大调整与约束,将“指居”的属性从过去偏重于侦查便利的“工具”,纠正到一个在严格监督与权利保障下才能适用的“例外措施”,也是该项制度价值的回归。

04 未竟的思考

尽管2025年新规在规范层面较之前实现了质的飞跃,但其效能能否充分发挥仍面临现实挑战。

1.系统性的现实落差

新规对执行警力、检察监督资源和技术设备都提出了极高要求。在“案多人少”的背景下,每周一次的实地检察能否持续、深入而非流于形式?全程录音录像是否会因其他因素,例如“技术性失灵”而成为新的争议点?以及实践中“重打击、轻保护”的固有办案思维能否真正扭转?这些现实因素将直接决定新规的落地效果。

2.根本性的存废之争

新规的极致化改良,并未终结学界关于“指居”制度存废的讨论。部分改良派认为,新规已为制度“戴上枷锁”,对于特定案件(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仍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废除派则坚持,该制度创造了一个“羁押不像羁押,释放不像释放”的法治灰色地带,其本质是与法治精神相悖的“法外羁押”,且现有的取保候审与逮捕措施足以构建完整的强制措施体系,应彻底废除以绝后患。而在《刑诉法》第四次修正之际,此次新规的出台更像是一次即时的止痛剂和一场规则试验。 不同于直接废止,新规或许能够通过从正面提高适用门槛与程序复杂性从而反向抑制实践中对“指居”的适用。

05 结语

暴钦瑞们的悲剧,以生命为代价揭示了制度漏洞的致命性;指居新规的出台,则是制度自我修正的体现。2025年《规定》是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制度一次深刻的范式重构,它通过精细化的规则设计与刚性的监督问责,试图在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寻求新的平衡。对于刑辩律师而言,新规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武器库”与“作战地图”。我们既要善用新规,在个案中积极为当事人维权;也应以审慎的眼光关注其执行实效,并继续参与关于制度未来的深层法理探讨,共同推动中国刑事法治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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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马宇新,浙江厚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应用心理学双学位,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具有多段北京、四川等地法院实习经历。曾工作于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民商事团队及涉外业务团队,2025年转型加入厚启刑辩团队,擅长解决跨学科领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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