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中院
医疗服务中哪些情形属于消费行为?患者能否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北京三中院11日通报近三年来涉医疗领域消费欺诈案件审理情况,明确消费型医疗纠纷不仅可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还可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而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医疗服务市场规范经营。
北京三中院副院长朱平介绍,2022年1月至2025年10月,北京三中院共审结医疗纠纷案件310件,其中涉及消费欺诈的案件59件,呈整体上升趋势。相关纠纷主要发生在营利性医疗机构,尤其是未纳入医保定点、实施自主定价的机构。患者就医需全额自费,一旦服务未达预期,容易引发消费欺诈争议。其中,部分医疗机构存在虚构资质、夸大医生专业背景和治疗效果、虚假宣传、诱导过度医疗等行为,侵害患者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此外,患者举证难度较大,一些机构可能在诊疗结束后销毁证据,医务人员流动性也给事实查明带来障碍。
为进一步明确规则,三中院提出,同时满足以下情形的医疗服务可适用《消法》:一是医疗机构为营利性机构;二是所提供医疗服务自主定价、费用由患者全额承担;三是医患关系基于自愿签订合同,不属于法定必须接受的紧急救治类服务。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患者有权在遭遇欺诈时主张“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
法院强调,准确认定“欺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前提,即医疗机构须存在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隐瞒真实情况,并造成患者实际损失。对无事实依据的过度索赔,法院不予支持,旨在在保护患者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经营之间取得平衡。
在法院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患者孙先生因皮肤出现红疹就诊于一家医院。该医院工作人员虚假宣称医院等级为“三甲以上”。其后,医院诊断孙先生患有皮肤丘疹、炎症,在孙先生没有病症指征的情况下,对他进行激光磨削术等治疗,导致孙先生支出不必要费用6万余元。市场监管部门确认医院等级虚假宣传后,孙先生起诉请求退费并3倍赔偿。
经专家咨询论证和综合证据认定,法院认定医院存在虚假陈述及过度医疗行为,构成欺诈,依法判令退还医疗费并支持孙先生3倍赔偿请求。
三中院审委会专职委员张弓介绍,通过“退一赔三”惩罚性赔偿标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的准确运用,有助于督促医疗机构依法诚信经营,为患者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推动医疗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为服务首都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徐慧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