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1月10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报道,最高人民法院11月9日公布关于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至11月1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拟就“开门杀”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如何审理作出规定。
涉“开门杀”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主要争议的问题是什么?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的规定,能否解决审判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俗称的“开门杀”,往往是机动车车内人员疏于观察,贸然打开车门与他人发生碰撞造成交通事故,虽然常由疏忽导致,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有些甚至引发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多年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官,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立案二庭副庭长吴薇告诉记者:“‘开门杀’案件在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中占比不是很高,大约在5%,近年随着网约车的保有量越来越高,此类案件的数量也有所增加。”
进入法院诉讼解决的纠纷,保险公司一般只对司机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乘客造成的损失都不愿赔偿。而同样是乘客开门致人损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责任认定的表述则有较大的任意性。吴薇介绍道:“有些认定乘客和司机负事故同等责任;有些认定司机负全部责任;有些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甚至不体现开车门的乘客的身份信息;还有一些认定开车门的乘客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这就导致虽然案件情况类似,但是事故责任负担不同,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赔偿责任的不同。”
吴薇认为,出台司法解释可以很好地解决裁判尺度不同的问题,从而做到同案同判,维护司法权威。
征求意见稿规定,“机动车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被侵权人主张乘车人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请求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人以乘车人不属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为由主张不向被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征求意见稿还就保险人赔偿后仍然不足的部分,被侵权人主张驾驶人、乘车人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法治国情调研室主任、研究员吕艳滨分析说:“很明确的信号是,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机动车的责任,即与机动车有关的责任都应当在保险范围之内,不能以乘车人不是保险公司认定的驾驶人、或不在机动车保险范围之内而主张免责,这也有助于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最高法前不久发布的典型案例中,老辛驾驶机动车载客,没有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小陈开门时也没有充分注意,与骑电动自行车的小周发生碰撞,造成小周受伤,车辆受损。公安交管部门认定,驾驶员老辛负事故主要责任,小陈负事故次要责任,小周无责任。小周将老辛、小陈以及涉案车辆的保险人起诉到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高燕竹介绍:“法院认为,这个案子中驾驶员没有紧靠道路右侧停车,乘客开车门没有确保安全,造成骑电动自行车的受害人受损,二人行为共同造成了损害后果。对于受害人而言,机动车一方是一个整体,乘客与驾驶员同属机动车一方,乘客的责任也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被告保险公司关于其对乘客责任部分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抗辩不能成立,应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保险赔付范围的部分,由驾驶人辛某某承担70%赔偿责任,乘客陈某承担30%赔偿责任。”
法院最终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小周各项损失共计24万多元,驾驶员老辛赔偿小周4200元,开车门乘客小陈赔偿小周1800元。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损害由乘车人故意行为造成的除外。承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对造成损害有重大过失的乘车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吕艳滨认为,这样的指引很有必要:“这种追偿权利的认可,有助于提示所有的机动车使用人,不论是驾驶人还是乘车人,开门的时候都要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不能因为不注意,给别人造成损害之后还不承担责任。”
无论是最高法近期发布的典型案例,还是对司法解释公开征求意见,都意在强化驾驶人、乘车人安全责任意识,警示驾驶人、乘车人均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谨慎注意,避免小疏忽引发大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