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9日,宋先生和父亲一起来西安旅游,提前预订了11月4日两张长安航空从西安到哈尔滨的机票。
11月1日凌晨,他爷爷去世,要提前回家,于是他给父亲买了1日的飞机先到哈尔滨,2日又回到鹤岗。他因身体原因推迟了一天返回。
他也在购票平台上申请退4日的两张机票,平台记录显示,11月1日上午,他父亲的退款完成,退了132元。他的退款是在11月2日完成的,退了116元。
后来,他又得知,这种情况有可能获得全额退款,于是联系长安航空,说明了原委,希望能把4日的两张机票进行全额退款,“我是在飞机起飞前联系的,长安航空称可以退,前提是让我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宋先生说,随后,他把爷爷的死亡证明、户口本关系截图等资料都提交给航空公司,航空公司开始的回复是准备退款,后来又说他父亲和他都不算爷爷的直系亲属,并以此为理由拒绝退款,“主要是长安航空的说法反复,一会儿说能退,一会儿不能退,一会儿说初审通过了,一会儿又说终审失败。”
宋先生出示的机票订单信息为西安直飞哈尔滨,乘机人是两人,总金额800元。
他上传给航空公司的资料包括两个户口簿和老人的火化证明。一个户口簿上显示,他父亲是爷爷的次子,另外一个户口簿上显示,他是他父亲的长子。
第二段是7日上午,长安航空的电话称,终审没有通过,无法办理机票全退的业务。
宋先生承认,他的确是通过12326民航服务质量监督平台和12315进行了投诉,“投诉也是我们的权利啊!”
记者查询了长安航空的“多等级退改签”规定,上面在“退票费”一栏下明确了航班规定离站时间前的不同时段的比例。
律师观点:以遭到投诉为由拒绝退款更是变相剥夺消费者法定权利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黄竞之律师说,本次事件中,长安航空最初明确表示“可以补退”,宋先生也提交了完整的证明材料。但次日,长安航空以“终审未通过”为由进行拒绝,并承认撤销退款决定的直接原因是“旅客进行了第三方投诉”。消费者在遭遇近亲属去世这一重大变故时,其依据航空公司的特殊退票政策申请退票,是航空公司人道主义原则的体现。而长安航空的反悔行为,是将消费者的合法投诉作为惩罚性理由,明显带有报复性质,是在承诺作出后的反悔, 违反《民法典》的诚实信用原则。
公民依法享有申诉和投诉的权利。长安航空不能因为宋先生行使了合法的投诉权利,就对宋先生进行“惩罚”,这涉嫌滥用其优势地位。此外, 长安航空以“宋先生和宋先生的父亲都不算爷爷的直系亲属”为由拒绝退款,明显违反了《民法典》第1045条对近亲属范围的规定。
长安航空的系列行为既无事实依据,也违反法律规定,以遭到投诉为由拒绝退款更是变相剥夺消费者法定权利,严重违背公平诚信原则。宋先生作为消费者,因直系亲属去世无法乘机属于合理事由,长安航空应履行退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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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风新闻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向原创致敬
编 辑:杨思饶
主 编:杨思饶
审 核:徐宏任
统 筹:马长庆
监 制:李 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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