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0月,顾女士驾车去一家酒店开会,使用超级充电站充电。充电结束后,顾女士没有及时挪车。事后,顾女士发现支付宝账户被自动扣款546.85元,其中充电费108.45元,还有一笔438.4元的支出是超时占用费,这笔费用是因为她充电结束后占用车位94分钟产生的。
顾女士说,如果不是一直在看手机的状态,或者你没有点开APP,你是不会注意到它有超时提醒通知的。在顾女士看来,该车企没有用显著方式提示超时占用费,在充电结束后也没有用有效方式提示她挪车,因此超时占用费的收取不合理。
那么,顾女士的说法站得住脚吗?
一审法院认为,该车企在充电站的现场告示、车载地图弹窗以及官网中已告知超时占用费,且收费定价不存在过高的情形,并未违反法律规定,因此驳回了顾女士的诉讼请求。
顾女士不服,上诉至上海一中院。
首先,来看告知是否充分的问题。
上海一中院认为,该新能源车企已通过官网、车机大屏幕、手机APP以及小程序等多种方式,对超时占用费的产生和计费标准向接受其充电服务的用户进行了充分的提示告知。顾女士已数次发生超时占用并实际支付过部分超时占用费,故其在使用该企业充电服务之时即已接受超时占用费条款的约束。
其次,来看超时占用费的收取是否合法?
在上海一中院看来,超时占用费是对车主超时占用充电车位的违约行为所收取的款项,具有违约金性质,对主观过错明显的违约方适当体现惩罚性,不为法律所禁止。该新能源车企通过手机应用程序等向用户进行充电状态的提示告知,对于充电站空闲充电车位数量大于50%时不收取超时占用费,对用户的首次超时占用费亦会予以免除,这些措施均可以证明该新能源车企设置超时占用费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车主及时挪车,提高充电站的利用率和用户体验。在充分告知、提示的情况下,合理使用惩罚性违约金,并无不当。
综上,上海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记者查询发现,特斯拉在官网明确告知,超时占用费是指车辆在充电完成后仍占用充电车位所产生的费用。如果车辆在充满电后五分钟内驶离,将免除超时占用费。仅当所在超级充电站内的空闲车位小于或等于50%时,才会产生超时占用费;当所在超级充电站内没有空闲车位时,则会被收取双倍的超时占用费。而且,超时占用费会持续累加,上不封顶。
在本案二审主审法官看来,法院尊重企业的自治管理行为,充电服务提供者有权通过合同约定引导用户合理使用充电设施。收取一定的超时占用费有助于提升公共充电资源的利用效率,符合多数用户的利益。但企业经营行为应当遵循公平、诚信原则,收费标准必须明确告知消费者,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与选择权。
来源 | 新闻晨报 记者 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