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纵横股份”)及下属全资子公司成都纵横大鹏无人机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纵横大鹏”)系本案被告,其中纵横股份为被告一,纵横大鹏为被告二。
● 涉案的金额:1,100万元。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本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起诉,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公司及纵横大鹏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7民初12170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公司及纵横大鹏于2024年10月分别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传票》(案号为(2024)京0107民初12170号)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材料。北京远度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远度”)起诉纵横股份及纵横大鹏不正当竞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0月发布的《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2024-038)。
二、案件最新进展情况
公司及纵横大鹏于近日收到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京0107民初12170号),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北京远度的诉讼请求。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本公告所述的诉讼判决不会对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也不会对公司当期及未来的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同时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公司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事项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特此公告。
成都纵横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