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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社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咱们【物保盟】公众号,收集并整理了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的注释版系列,每周推出两期,每期2-3条,让我们用碎片化的时间,潜移默化的熟悉和掌握这本《条例》,无论是物业工作者还是普通业主,都能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也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编辑 | 物保盟
校对 | 物保盟
第20讲,第五十四条到第五十五条:
第五十四条 【利用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经营】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条文释义
规定本条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原则性地规定了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办理程序;二是明确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对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事前否决权;三是确定业主由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收益的使用方向。
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需要征得相关业主的同意,这是因为经营行为可能对其权益造成影响。例如,在业主窗户下设置霓虹灯广告,就可能会影响业主的休息。这里的相关业主,主要是指直接受到经营行为影响的业主。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经营收益的使用,应当优先用于补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此外,利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前提是必须符合国家、地方有关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安全使用、管理等相关要求及规定。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合法经营等手续。
关联法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8条
第五十五条 【存在安全隐患时的维修养护责任】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有关业主应当给予配合。
责任人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条文释义
本条所指的物业安全隐患,主要是指物业在使用过程中由于人为、自然或突发事件等因素作用出现的潜在的结构、 使用等方面的危险。本条所说的“责任人”,主要是指房屋的产权人或者说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关部位维修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还包括由于历史等特殊原因造成的房屋的实际使用者或维修责任的承担者。
本条首先明确规定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维修养护。同时,由于物业结构整体性、系统性的特点,对物业某一部位、设施的安全隐患的维修养护往往要影响到相邻居民甚至整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部位、设施的停用、占用等情况,需要这些业主的配合。为了保障及时做好存在的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物业的维修养护工作,本条明确规定有关业主应当对维修养护工作给予配合。
此外,考虑到相关责任人无法或者不愿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特殊情形,本条提出经业主大会同意,可以由物业服务企业维修养护,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关联法规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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