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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社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咱们【物保盟】公众号,收集并整理了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的注释版系列,每周推出两期,每期2-3条,让我们用碎片化的时间,潜移默化的熟悉和掌握这本《条例》,无论是物业工作者还是普通业主,都能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也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编辑 | 物保盟
校对 | 物保盟
第19讲,第五十二条到第五十三条:
第五十二条 【房屋装饰装修】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条文释义
本条例第52条规定旨在规范房屋装饰装修行为。我国的房屋,尤其是住宅,多数属干群体式类型。不当的房屋装饰装修活动会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损坏,不仅影响装修房屋的结构安全和装修人自身的生命财产安全,还会影响相邻房屋的结构安全和其他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条例第52条第1款规定了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义务。第52条第2款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的告知义务。
装饰装修房屋是业主的权利,但这一权利的行使应以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为前提。在一个存在多业主的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行为有可能会对其他业主造成影响。同时,物业服务企业有义务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进行管理,而对物业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结构、功能、使用等情况的了解是完成这一义务的前提。有鉴于此,本条例设定了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前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告知义务。
业主装饰装修房屋时,不得有违反法规规定以及业主公约明文禁止的行为,并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考虑到业主对相关法律法规并不一定很了解,对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不一定都清楚。本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在知道业主装修后应当将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关联法规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制度】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的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条文释义
由于我国的住宅绝大多数属于群体式类型,且多以住宅小区的方式开发建设,住宅单体间以及单幢住宅内部存在共用部位。这些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关系到相邻住宅,甚至整栋楼、整个小区住宅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关系到全体业主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由所有业主预先交纳一定费用,建立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专门用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改造、更新的制度应运而生。
本条第1款是关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交纳范围的规定。 根据本款规定,三类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1)住宅物业的业主;(2)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3)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
本条第2款是关于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权属和用途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住房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并不意味着业主个人可以随意支配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制度是基于全体业主的公共利益而确立的制度,有关其使用、过户、账户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本条第3款是关于专项维修资金收取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本条例并没有就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而是在规定总的原则之后,授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办法。
关联法规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1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修基金征免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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