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所代理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胜诉,对方诉求被全部驳回
创始人
2025-10-30 20:06:58
0

01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祖某某为北京某物资公司股东,2018年9月28日,祖某(祖某某之子)以其名下的房屋为抵押物,向案外人王某某借款四百万元。

2018年11月15日,祖某某(受信人/借款人 )、北京某物资公司(共同受信人/借款人,与受信人共同称为甲方 ) 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授信人/贷款人、乙方) 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可向乙方申请使用的最高授信额度为肆佰万元整。之后,保证人纪某某、抵押人祖某与乙方签订《最高额担保合同》,合同约定:抵押人祖某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某房屋为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2018年11月15日,祖某某填写借款支用申请书,向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借款四百万元,申请贷款的具体用途为经营购灯。祖某某指定的银行账号收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发放的涉案借款后,案外人王某某于2018年11月22 日,出借书面委托收款证明,载明自己委托的银行账户作为接受祖某某(债务人)归还借款本金的收款账户,出借方已于 2018年11月22 日收到借款人祖某的还款肆佰万元,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解除。

2020 年 5月13日,祖某将北京市丰台区菜户营的房屋出售给案外人孙某。2020 年6月5日,其父祖某某去世。

案外人孙某于2020年6月17日将预付购房款4023925元转至祖某账户,民生银行北京分行于2020年7月8日出具结清证明,载明其于2018年11月19日与祖某某、北京某物资公司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项下四百万元贷款已全部结清,且借款人不得再行申请提用主合同项下授信额度。

欠款还清后,祖某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某物资公司、纪某某提起了追偿权纠纷之诉,要求北京某物资公司向其返还代偿款400余万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做出民事判决书 (已生效 ),判令北京某物资公司返还祖杨某代偿款 4 023 925元及利息。

但之后,北京某物资公司认为,祖某向其追偿侵犯了公司的合法利益,遂起诉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被告祖某随即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应诉。

02 本案结果

京尹律师接手本案后,全面审视原告诉称之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就其是否确属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负合法债务进行严格质证。同时,京尹律师积极收集并固定关于遗产范围、价值以及继承人情况的证据,形成严密证据链条。

本案诉讼过程中,京尹律师指出:原告物资公司起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需要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祖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向其转账或由其支领大额款项,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推定为借贷关系,所以,在物资公司主张的其与祖某某、祖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的前提下,其起诉祖某要求清偿债务,不应予以支持。

最终,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京尹律所的代理意见,并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某物资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03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

第一、本案中,北京某公司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由对祖某提起诉讼,根据其主张,其父祖某某生前与物资公司共同向民生银行借款400万元用于偿还其个人对案外人王某某所欠债务,后法院判决物资公司最终偿还该笔债务,侵害了物资公司的权利。

但根据查明的事实,首先,祖某某向王某某借款400 万后即将其中的 350 万转入物资公司账户,祖某某与物资公司作为共同借款人向民生银行借款 400 万元,借款用途为“经营购灯”,祖某某作为物资公司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其对外借贷后将大部分款项转入公司,符合履行职务行为的形式。

第二,虽然公司提交了后期向祖某某和祖某支付款项 400 余万的证据,但并不足以证明物资公司与祖某某存在 350 万元借贷的合意,物资公司提交的银行回单等证据中,大量回单仅能体现公司向祖某某转账,而祖某某现已去世,公司仅凭转账回单就主张相关转账为借贷关系,依据不足,且该组证据中还夹杂其他公司与物资公司之间、其他公司与祖某某之间的款项往来,不能作为认定祖某某与物资公司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之证据。

第三、物资公司起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需要证明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而祖某某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公司向其转账或由其支领大额款项,在无其他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能简单地推定为借贷关系,即,物资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祖某某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不能证明物资公司向祖某某的转款系其不当得利、不能证明祖某某作为公司股东损害了物资公司的利益、也不能证明祖某某向案外人王某某所借 400 万元的实际借款人、使用人均为祖某某和祖某,即物资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与祖某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所以,在物资公司主张的其与祖某某、祖某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成立的前提下,其起诉祖某要求清偿债务,不应予以支持。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快推动扩大有... 国家发展改革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新闻发言人李超10月31日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前三季度我国经济运行顶...
证监会:六方面提高资本市场制度... 在近日出版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辅导读本》中,中国证监会主...
新修《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 截至2024年底,上海60岁及以上户籍老年人口已达577.62万,占总人口的37.6%,且高龄化趋势...
小米车主受网络攻击援助进展:4... DoNews11月1日消息,今年 9 月 26 日,小米官方在小米汽车社区发文 ——《拒绝网络攻击,...
10月制造业PMI为49%,政... 国家统计局10月31日公布10月中国采购经理指数运行情况。 10月份,制造业采购经理指数(PMI)为...
海南离岛免税“升级”政策今起实... 为支持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印发公告,从今天(11月1日)起,调整升级海...
美参议院通过决议 反对美政府关... 新华社纽约10月30日电美国媒体10月30日报道,美国国会参议院当天以51票赞成、47票反对的投票结...
“活封”账户巧解纠纷!吴川法院... “没想到法院能这么灵活处理,既帮我们追到了货款,又没影响乡镇卫生院正常运转!”近日,某医药公司负责人...
辉瑞就违反合并协议对Metse... 辉瑞公司当地时间10月31日宣布,已向美国特拉华州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包括Metsera公司、其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