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倩)10月29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就该院近年来审理遗嘱继承纠纷的相关情况进行分析,并发布保障老人合法权益典型案例。
据介绍,近三年来北京三中院审理遗嘱继承纠纷案件呈逐年增长态势。其中涉及遗嘱效力认定的案件,以及围绕遗赠扶养协议履行产生的纠纷,在继承案件中的占比逐年升高,表明通过特定法律形式安排“身后事”的情况越来越普遍;遗嘱的形式日益多样,除传统自书、公证遗嘱外,打印遗嘱、录音录像遗嘱等新型遗嘱形式不断出现,判断其形式要件合法性、内容真实性的难度随之增加;案件疑难复杂程度不断提升,常常涉及股权、虚拟财产、多套房产等复杂财产类型,家庭关系、抚养赡养事实与继承关系交织,查明事实、适用法律的挑战加大。这些新情况、新特点,对审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一起因老人订立遗嘱将个人财产遗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个人引发遗产纠纷的案件受到记者关注。案情显示,刘某夫妇育有三女一子,有房产一套。刘某夫妇生前订立公证遗嘱,明确将涉案房屋中的份额留给三女儿及其女婿李某继承所有。后各方就李某是否有权继承涉案房屋产生争议。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刘某夫妇订立的公证遗嘱真实有效,涉案房屋应当按照遗嘱内容办理。
法官张清波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表示,只要扶养人能证明其按协议履行了照料生活、办理丧葬事宜等义务,且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即会支持扶养人取得约定遗产。即使老人的子女主张按法定继承分割遗产,但其未履行赡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
该案的判决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对于遗嘱继承不限于法定继承人的规则,充分考虑了现实生活中家庭生活、个人情感、财产安全等因素交织的复杂性,最大程度尊重了被继承人的意思自治。
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