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蚌埠,
有网友发帖称,
10月25日,
在龙子湖区有3名男孩大庭广众之下,
纵容违法饲养的猎犬撕咬小猫,
对周边人的劝阻也熟视无睹,
令人气愤。
10月27日上午,媒体记者针对虐杀小猫的问题致电蚌埠12345官方热线,工作人员告诉记者,这两天确实接到了很多网友的反映和投诉,目前当地公安机关已经立案调查。
同日,安徽蚌埠市公安局龙子湖分局发布警情通报称: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将对违法人员及涉事犬只依法进行处理。详情如下:
记者查询当地养犬管理条例规定,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个人违反规定饲养大型犬、烈性犬的,没收犬只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那么,未成年人让猎犬追捕、撕咬猫,可能触犯哪些法律规定?警方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若该认定行为违法,涉事者为未成年人,法律通常如何追责?监护人是否需承担民事赔偿或其他责任?
一起来看《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胡青春律师的专业解读!
1、从法律角度看,3名未成年人让猎犬追捕、撕咬猫咪的行为,可能触犯哪些法律规定?警方立案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胡青春:综合目前媒体报道,3名未成年人的行为应是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3人无事生非或借故生非,随意虐杀猫咪,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涉嫌寻衅滋事,违法行为依法会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此外,该事件发生在安徽省蚌埠市,根据《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根据新闻报道,涉事犬只应为烈性犬,属于禁止饲养范围。该条例规定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根据当地通报的警情来看,公安机关立案的法律依据应为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蚌埠市养犬管理条例》。
2、若经调查认定该行为违法,因涉事者为未成年人,法律层面通常会如何追究责任?
胡青春:根据目前安徽蚌埠警方的警情通报,可以确定3名涉事人员均是未成年人,分别为13岁、14岁、17岁。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因此,孙某某因不满14周岁依法不予处罚。葛某某、周某某因已满14周岁,依法可处以行政处罚,但因二人皆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违法行为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或者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也就是说,即便葛某某、周某某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周某某可能因不满16周岁依法不予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葛某某未满18周岁也可能因其首次违反治安管理而不执行行政拘留。
3、此类未成年人伤害动物事件引发公众对动物保护的关注,从法律完善与实践监管角度,如何明确类似行为的法律边界,同时强化对未成年人的行为引导与法律教育?
胡青春:一是填补动物保护立法空白,划定“法与不法”的红线。探索推进反虐待动物立法,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反虐待动物法律、法规,可以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框架,将虐待普通动物纳入打击范围,明确无论动物是否为私人财产,残忍虐待行为均属违法,避免仅以“财产损害”定性的局限性,从法律层面定义“虐待动物”并确定对应的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
二是调整完善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措施,加大违法处罚力度。2026年1月1日即将实施的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针对实践中有的未成年人故意利用未成年人身份,多次违反治安管理屡教不改,或者违法情节严重,社会反映强烈的,适时调整了不执行拘留的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依法执行行政拘留。
三是强化未成年人的行为引导与法律教育,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出路。探索将“生命教育”“动物保护”纳入中小学课程,通过实践活动培养未成年人的同理心。积极建立分级干预机制,对实施虐待动物行为的未成年人,除监护人管教外,对符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情形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决定将其送入专门学校进行心理辅导和行为矫治。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朱婵婵 见习记者 马子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