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厦门10月29日电 (记者张萌、陈博)2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与厦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联合举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将于11月1日施行的《厦门经济特区个人破产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介绍其立法背景、特色亮点和实施安排等。本场发布会由厦门市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市人民政府新闻办主任上官军主持,厦门市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卢海林介绍有关情况。
“《条例》是全国第二部个人破产地方法规,也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个人破产制度要求后的首次立法实践,标志着我国个人破产制度探索迈出重要步伐,具有重要的改革意义和法治价值……”卢海林介绍,《条例》参照企业破产法基本框架,充分借鉴深圳以及域外个人破产立法经验,立足厦门自身实际和改革需求开展制度设计,构建既符合国情市情,又有创新突破的个人破产保护制度。
发布会现场。人民网记者 陈博摄
据悉,即将实施的《条例》共十六章一百八十九条,是厦门市自1994年获得立法权以来,涉及法律关系最为复杂、调整范围最为广泛、法规体量最大的一部法规。《条例》总体呈现出“理念创新,突出全面保护”“制度创新,提供多元供给”“程序创新,提升运行效能”“机制创新,强化实施保障”等特点。
在理念创新方面,《条例》率先将“保护”写入法规名称,同时通过制度设计平衡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个人破产制度的核心价值。一方面,建立豁免财产制度和符合法定条件的余债免除制度,创设信用修复专章,打造分阶段信用修复路径,帮助“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实现经济和社会再生。另一方面,建立破产信息登记和公示制度,明确债务免除条件、财产申报及处分规则,增设诚信调查和鼓励清偿机制,加重破产欺诈法律后果,防范债务人恶意逃废债,保障债权人公平受偿。
在制度创新方面,《条例》创设庭前债务清理,发挥便捷高效和保密优势,节约司法资源,为债务人提供更多样的纠纷解决途径。创设遗产破产、夫妻共同破产、个人与企业法人合并破产等特别程序,填补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夫妻财产混同以及个人为企业提供连带担保等情形下的破产制度空白。
在程序创新方面,《条例》构建科学高效的破产程序,优化设置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以及程序间的衔接与转换,作出更加完整、合理的制度安排,鼓励重整、和解,重整和解不成则直接转入清算程序,最大限度释放各程序的不同价值功能。完善债权申报程序,创设咨询辅导前置、破产费用预缴、视同认可表决机制,进一步强化简易程序的制度功能,允许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切实降低制度运行成本。
而在机制创新方面,《条例》建立了契合改革实践需求的府院协调机制,统筹解决破产制度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实行破产审判事务和破产行政事务相分离,明确破产事务管理机构职责定位,赋予其行政处罚权,为制度实施提供坚实的组织保障。加强管理人履职保障,设立破产援助资金,创设公职管理人制度、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为管理人勤勉履职筑牢支撑。
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逃废债问题,《条例》专门设置了“全链条防范与惩戒机制”,通过清查债务人财产及变动情况、设定债务人财产处分规则、严格债务豁免法定条件、加重欺诈行为法律后果、完善多部门协同组织保障等措施,从事前、事中、事后等各个环节防范、纠正并惩治恶意转移财产、逃废债务行为,确保真正发挥破产制度的功能作用。
“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经济和社会再生机会,从而吸引和集聚更多人才资源来厦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发布会上,卢海林表示,《条例》施行后将适时组织开展执法检查和立法后评估。同时,注重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案例,为全国个人破产立法提供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成果,贡献更多“厦门智慧”与“厦门方案”。
当天,厦门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李明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嵘,市司法局副局长吴涛出席发布会并回答记者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