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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是法治社会,社会发展离不开法治护航,百姓福社少不了法律保障。遇到问题依法解决,已经成为人们处理矛盾、解决纠纷的不二之选。然而,面对纷繁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何精准、高效地找到法律依据,如何完整、准确地理解和运用法律,日益成为人们“学法、用法”的关键所在。
为了帮助大家快速准确地掌握“学法、用法”的本领,咱们【物保盟】公众号,收集并整理了国务院版《物业管理条例》的注释版系列,每周推出两期,每期2-3条,让我们用碎片化的时间,潜移默化的熟悉和掌握这本《条例》,无论是物业工作者还是普通业主,都能知法、守法,才能更好的建设和谐社会,也才能更好的工作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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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物保盟
校对 | 物保盟
第15讲,第四十条到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条 【物业服务费用】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区别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物业服务收费办法,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有以下几层含义:(1)物业服务费用应当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2)不同性质和特点的物业,其物业服务费用也应有所不同。例如,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的业主、普通住宅物业与高档住宅物业的业主,对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会有不同的要求,而物业服务费用是与物业服务的内容、质量密切相关的。(3)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物业服务收费的项目、标准、程序等应当公开,不能“暗箱操作”;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质论价,质价相符,既不能只收费不服务,也不能多收费少服务。(4)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收费办法来确定物业服务费用。 本条例规定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物业服务收费的具体管理办法,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关联法规
《价格法》第3、13、14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 【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
条文释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应注意的是:物业服务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或者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重复收费,业主以违规收费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人退还其已经收取的违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联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15、16 条
第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
关联法规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4、21 条
第15讲内容结束,下一讲等你来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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