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刘女士与前夫离婚时约定,前夫每月付1000元抚养费至女儿参加工作,教育等大额费用各担一半。女儿21岁大专毕业後决定留学新加坡,刘女士要求前夫承担54万费用的一半,遭拒後诉至法院。本文结合《民法典》条款拆解核心争议,解读“抚养费”与“额外教育费”的法律边界,看看法院最终为何驳回了刘女士的诉求。
一、离婚协议留“漏洞”?留学费成导火索
2019年,刘女士和李某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女儿小李归刘女士抚养。离婚协议里写得明明白白:李某每月给1000元抚养费,直到女儿“参加工作”;女儿的教育、医疗、保险等大额支出,两人各出一半。
当时双方都没觉得有问题,可五年後的一笔巨款,让昔日夫妻彻底反目。2024年7月,21岁的小李大专毕业,拿到了新加坡某学校的录取通知书,想继续深造。留学三年,学费加生活费总共要108万,刘女士直接找到前夫,要求他按协议承担一半,也就是54万。
“当初说好教育费各担一半,留学也是教育啊!而且协议写了抚养费付到参加工作,女儿现在还在读书没工作,你凭啥不出?”刘女士觉得理直气壮。
可李某当场拒绝:“我每月1000元抚养费没断过,之前女儿读书、看病的钱也都对半掏了,已经尽到义务了!留学是你们自己选的,不是必须的,我经济条件有限,没钱出!”
在李某看来,女儿已经21岁,大专毕业能找工作赚钱了,留学纯属“额外消费”,凭啥要自己买单?双方谈崩後,刘女士一气之下把李某告上法院,索要54万留学费。
二、法律拆解:这54万,到底该谁出?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很明确:离婚协议里的“教育费”,到底包不包括留学费?21岁的女儿,父亲还有义务支付这笔钱吗?咱们用通俗的话拆解法律条款:
1. 先看“教育费”的定义:留学属于“必要支出”吗?
《民法典》第1085条规定,离婚後子女的抚养费由双方协议,其中包含教育、医疗等必要费用。这里的关键是“必要”——法院认为,常规的中小学教育、国内普通高等教育,属于父母应承担的“必要教育费”,但留学属于高成本、非强制性的额外教育选择,不算“必须支出”。
刘女士觉得“留学也是教育”,但法律上看,留学更像是“提升性教育”,不是抚养子女的法定义务。而且协议里的“大额教育费分担”,默认是基于双方认可的合理支出,现在李某明确反对留学,这笔钱自然不能强制他承担。
2. 再看“抚养费付到参加工作”:21岁大专生算“能工作”吗?
协议里的“至女儿参加工作”是个模糊表述,刘女士认为“没工作就该给”,但法院的解读更客观:这一条应理解为“直至子女具备参加工作的条件”,而非“子女主动选择不工作就一直给”。
《民法典》第1067条规定,父母仅对“未成年子女”或“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小李已经21岁,大专毕业,身体健康,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找工作的条件,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比如残疾、重病无法工作才算)。哪怕她暂时没上班,父亲也有权停止支付抚养费,更别说承担额外的留学费了。
简单说:李某每月1000元抚养费给到位,之前的教育、医疗费也按协议分担,已经完全履行了抚养义务。留学费既不是“必要教育费”,也不是针对“不能独立生活子女”的义务,法院自然不支持刘女士的诉求。
三、网友吵翻:是父亲绝情,还是母亲贪心?
案件曝光後,网友的观点两极分化,评论区吵得火热:
支持李某的网友说:
“留学又不是刚需,凭啥强迫前夫买单?21岁都能自己赚钱了,想留学可以自己打工或贷款啊!”
“协议写的是必要教育费,国内读书可以对半分,留学属于奢侈品消费,刘女士有点道德绑架了。”
“每月1000元抚养费,五年也给了六万多,再加之前的教育费,前夫做得够多了。”
站刘女士这边的网友反驳:
“当初协议写得清清楚楚‘教育费各担一半’,没说不让留学啊!作为父亲,给女儿创造更好的教育条件不是应该的吗?”
“1000元抚养费在上海够干啥?现在才要54万留学费,前夫明显是不想负责任。”
“女儿留学也是为了将来更好找工作,受益的也是他女儿,凭啥一分不出?”
还有网友吐槽协议漏洞:“离婚的时候就该写清楚‘教育费是否包含留学’,现在扯皮太麻烦了!”
结论:离婚协议别写“模糊话”,育儿责任不是“无底洞”
这场纠纷的关键,其实是离婚协议里的“模糊表述”埋下了隐患。法院的判决既没否定父亲的抚养义务,也没纵容母亲的不合理诉求——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不是无底线的“满足所有需求”,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必要义务”。
21岁的成年子女,已经具备独立生活的能力,留学这类非必要支出,更该由子女和父母协商决定,而不是通过法律强制一方买单。试想,如果留学费能强制要求,那将来子女要报天价培训班、买奢侈品,难道都能凭“教育费”“抚养费”的名义起诉父母吗?
最后想问大家:你觉得李某该出这54万留学费吗?如果是你,离婚时会怎么写教育费的相关条款?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