尚权刑辩论坛聚焦共同犯罪程序难题,学者建言刑事诉讼法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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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27 12: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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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值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关键阶段,近日,以“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为核心议题的第十九届尚权刑事辩护论坛在西安展开。

多位专家学者、法律实务界人士围绕司法实践中的程序难点展开深入研讨,旨在为刑事诉讼法修改提供观点支撑与理论参考。

“本届论坛主题源于对近年司法实践的深度观察——不当分案、另案处理问题已逐渐成为影响刑事辩护质量的突出瓶颈,甚至引发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双重风险。”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毛立新介绍,本届论坛前期征文活动收到60余篇学术论文,经严格筛选后49篇编入论文集,内容涵盖分案标准界定、程序权利保障、证据规则适用等多个维度,体现了法学界与实务界的高度关注。

西北政法大学党委委员、副校长马朝琦在致辞中强调,共同犯罪案件的分案、并案与另案处理直接关系被告人质证权、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是程序正义实现的核心环节,论坛聚焦此主题,既是对司法实践需求的精准回应,更是为法律修改提供系统性理论支撑的重要尝试。

权威学者剖析共同犯罪案件程序难点,提出处理原则与解决方案

三位法学界权威学者围绕共同犯罪案件程序问题展开论述。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名誉院长樊崇义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并案处理过度扩张、分案处理碎片化、另案处理监督缺位三大突出问题。并案处理过度扩张表现为公权力机关单方面主导并案决定权,被追诉人参与权被边缘化,部分涉案人数达数百人的案件强行并案,导致庭审周期冗长、质证程序形式化,甚至出现超期羁押;分案处理碎片化则使同一案件因分案导致证据审查标准不一,典型如行贿受贿案件分案后,行贿人供述可能出现矛盾,更有“行贿罪刑期重于受贿罪”的量刑倒挂现象,损害司法公信力;另案处理监督缺位体现为程序透明度不足,公检法三机关对另案处理的证据要求、案件管理规定不统一,导致案件信息割裂,后续审理陷入困境。

对此,他提出分类处理基本原则,即并案处理需坚守关联性、诉讼经济、防止矛盾裁判、全面查明案情四大原则,分案处理应优先保障被告人权利,兼顾诉讼效率与未成年人特殊保护,另案处理需严格限定于犯罪嫌疑人在逃、管辖冲突、涉及国家秘密等法定情形,且三类处理方式均需遵循程序正当性、审判为中心、效率与公正平衡、全面查明案件事实、权利保障五大核心原理,呼吁将论坛成果转化为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具体建议,明确相关标准、诉讼主体参与机制及管辖衔接规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顾问顾永忠从概念界定源头厘清“共同犯罪案件”的双重属性:实体意义上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发生于刑事诉讼启动之前,程序意义上是“作为一个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诉讼进程”,二者脱节是研究分案、并案、另案处理的逻辑起点。

他强调,严格意义上的分案仅应发生于审前阶段,根据不告不理、控审分离的现代刑事诉讼原理,法院审判范围必须受起诉书指控限制,无权将检察院一案起诉的案件进行“分案审理”,司法解释中所谓的“分案审理”实质是“分开审理”或“分人审理”,二者法律性质存在根本差异。他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构建“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禁止“按是否认罪认罚分案起诉”“为规避证据规则分案”等不当行为,对检察院不当分案起诉的案件,法院审查阶段应不予受理,受理后发现的则应启动并案审理程序,针对法院不正当的“分开审理”,律师有权提出异议,若该行为影响庭审质量与效率,应认定为程序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从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叉视角梳理共同犯罪案件处理逻辑框架,回顾实体法层面共同犯罪的复杂分类,如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正犯与共犯(教唆犯、帮助犯)及片面共犯、不作为共犯等特殊形态,指出不同类型共同犯罪关联性强弱差异为程序上的分案、并案提供实体依据。

在程序法层面,她厘清三大概念法律渊源并提出并案与分案是“一体两面”的关系,共同犯罪的关联性决定并案处理的原则性,被告人的独立性与案件复杂性决定分案处理的例外性,另案处理是分案的特殊情形,主要适用于犯罪嫌疑人在逃、证据不足需继续侦查等“不得已” 情况。

针对当前制度缺陷,她建议从九方面完善程序机制,包括赋予被追诉人及其辩护人相关申请权与异议权、并案时明确多项规则、保障被告人质证权与律师阅卷权、原则上由同一办案组织处理关联案件、以审判为中心构建三机关协同机制、规范同案被告人供述适用、限制前案生效裁判对后案预决效力、完善变更机制及保障被害人程序参与权。

专题研讨聚焦辩护权保障与立法完善,探讨诉讼程序优化路径

在“共同犯罪案件诉讼程序的合理构建”专题研讨单元,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提出“分案审理不得削弱辩护权”的核心命题,指出分案后律师常面临“阅卷范围受限”“无法参与同案庭审”“对质权落空”等问题,部分案件还存在“前案判决预决后案事实”的情况,压缩辩护空间,建议区分“实质一案”与 “形式一案”,对具有强关联性的案件,即便分案律师也有权查阅全案卷宗,同时明确各类审理方式界限,分案决定应在庭前会议中作出。

“我国刑事诉讼法条文设计实质以‘单独犯罪’为预设,未针对共同犯罪‘多人多事’特点作出专门规定。”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刑事辩护高等研究院执行院长潘金贵认为,这一现象导致实践中缺乏明确法律依据,共同犯罪案件程序构建应坚持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理念,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时细化“对质程序”,明确启动条件与操作流程。

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通过实证观察指出,实践中存在超出司法解释范围的分案滥用情形,如将共同犯罪中认罪与不认罪被告人分案、行贿与受贿案件普遍分案、将多名不认罪被告人分别分案等,深层原因包括“降低指控难度”“增加追缴财物数量”等,危害在于割裂案件事实与侵害被告人质证权,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分案的“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保障被告人异议权,后案审理时前案被告人应出庭接受质证,前案裁判认定事实不得直接作为后案定案依据。

“不当分案的核心风险在于‘共犯口供真实性难以核实’,尤其是分案后律师无法接触其他案件的讯问录音录像。”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证据法研究中心主任秦宗文为此建议,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应扩大讯问录音录像适用范围,明确“录音录像未随案移送的,相关口供应排除”,同时赋予律师对分案共犯的调查取证权,允许在办案机关在场情况下会见分案共犯并录音录像,确保调查合法客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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