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多起人格权保护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发现,其中有一起关于受试者在医疗试验中病故责任的认定。
罗某患有“多发性骨髓瘤”。为参与甲公司和乙医院合作开展的细胞治疗恶性肿瘤临床试验项目,罗某在甲公司提供的临床研究知情同意书中签名,并先后十次入住乙医院治疗。2020年3月,罗某入住乙医院治疗时,该院认为罗某病情恶化。在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和乙医院的推荐下,罗某接受了细胞治疗联合化疗,后出现明显不适反应,转院治疗未果,最终罗某于2020年4月因治疗无效去世。治疗期间,罗某的家属还曾支付试验费。罗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乙医院返还临床试验费用、医疗费并赔偿因罗某死亡造成的损失。
姑苏法院一审判决支持返还医疗费、试验费,并判令甲公司、乙医院赔偿损失90余万元,苏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生效裁判认为:首先,乙医院未按照伦理委员会批准通过的研究方案对罗某进行治疗;其次,罗某签署的知情同意书未经伦理委员会审查通过,且知情同意书中关于免除试验申办方责任的内容违反了《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乙医院住院病案中关于对受试者知情同意告知的内容也不规范;最后,案涉临床试验研究者未依规提交《研究进展报告》,伦理委员会也未依规进行跟踪审查,导致临床试验脱离规范管理。上述情况均增大了受试者罗某遭受人身损害的风险,甲公司、乙医院应对罗某家属的各项损失承担70%的赔偿责任。对于乙医院收取的试验费用,违反了民法典医疗试验禁止收费的规定,应向患者家属返还费用。
来源: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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