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员:赵冰
男女享有平等继承权,要让法律条文真正 “穿透” 习俗偏见。
据报道,《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近日修订通过,该办法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此次修法内容,除了立法禁止称呼“剩女”引发社会关注外,对女性享有平等继承权的强调也是其一大亮点。究其原因,在于其绝非 “男女平等” 原则的简单重申,而是一次精准的、问题导向的强化。其核心突破在于直面 “女性尽孝不少、财产继承不多” 的现实矛盾,用具体条文补上了过往法律 “原则有余、实操不足” 的短板,从 “纸面权利” 到 “落地保障”,从 “单一维权” 到 “系统防护”,为破解 “传男不传女”“扶弟魔式剥夺” 等陋俗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路径。
法律逻辑:从 “原则倡导” 到 “禁止性条款”,让维权有了 “硬依据”
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虽早有 “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 的原则性规定,但未针对 “风俗习惯干预继承” 作出明确约束; “模糊性”条款导致基层实践中,“习俗大于法” 成了常态 —— 女性即便尽孝更多,也常因 “村里规矩”“家里传统” 被排除在继承之外。
此次《办法》第四十七条直击要害,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性平等的继承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风俗习惯、婚姻状况为由,剥夺妇女依法享有的继承权。” 这一禁止性条款的新增,让 “习俗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 从 “共识” 变成了 “硬规则”。
举个例子:曾有出嫁女儿持遗嘱继承宅基地,村委会以 “祖祖辈辈家产给儿子” 拒绝,她虽搬出《妇女权益保障法》,却因无明确条款反驳 “习俗” 陷入僵局;若按新规,“以风俗习惯为由剥夺继承权” 直接构成违法,司法裁判和基层调解无需再 “和稀泥”,女性维权从 “靠说理” 变成了 “靠条文”,权利不再被 “义务先行” 架空。
社会意义:从 “财产分配” 到 “权益对等”,筑牢女性经济安全线
继承权的平等,本质是 “尽孝义务” 与 “财产权利” 的对等,而过往女性常陷入 “尽孝没二话、分财产没份” 的困境 —— 农村女性可能因 “已婚迁出” 失去土地使用权的继承资格,城市女性可能因 “要帮衬弟弟” 被迫让渡房产份额,“扶弟魔” 背后的财产权剥夺更是屡见不鲜。
《办法》通过 “列举式禁止” 精准回应这些痛点:无论是农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征地补偿款,还是城市的房产、存款,只要涉及继承,“婚姻状况、风俗习惯” 都不能成为剥夺权利的理由。
这种保障,让女性的经济独立性不再是 “空中楼阁”—— 既不用因尽孝牺牲财产权,也不用因性别被迫让渡利益,权利与义务终于实现了真正的对等。
立法思路:从 “单一保障” 到 “系统防护”,破解农村女性权益 “连环困局”
农村女性的继承权,往往与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深度绑定:没有成员资格,就无法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权也会变成 “无本之木”。但过往法律未将 “成员资格” 与 “继承权” 联动,导致 “先剥夺资格、再否定继承” 的连环困境。
《办法》的关键创新,在于构建了 “资格 - 权利 - 尊严” 的三层防护网:
保资格:
《办法》第四十五条明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丧偶、离婚、户无男性等为由,侵犯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 这为女性保住了主张土地、宅基地权益的 “入场券”,避免因身份被排除在集体权益之外。
保权利:
第四十七条的继承权保障与第四十五条联动,成员资格对应的土地、宅基地等财产,女性可依法继承,不会再出现 “有资格却无继承” 的空转。
保尊严:
结合 “禁止诋毁大龄未婚女性” 条款,破解 “未婚女性要尽孝却不能分家产” 的双重歧视,让女性在财产权之外,更获得人格尊严的保障。
这种 “全包围” 式立法,彻底打破了 “成员资格被剥夺→继承权落空” 的恶性循环,比过往单一保障更具系统性和实效性。
未来挑战:让法律条文真正 “穿透” 习俗偏见
立法破冰只是第一步,要让 “平等继承权” 从条文走向生活,仍需解决三大执行难题:
如何界定 “以习俗剥夺”?比如家人以 “你尽孝了该让着弟弟” 劝说放弃继承,是否属于变相侵权?需通过细则明确认定标准。
如何应对 “口头约定” 争议?城市家庭中 “父母口头说给儿子” 的情况,需加强证据指引,帮助女性留存继承主张的依据。
如何统一农村成员资格认定?需加强对村委会的执法培训,避免 “弹性执行”,防止以 “村规民约” 变相架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