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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舒生
万恶淫为首?比起恶政造成的恶劣影响,淫欲之害与政治之罪比起来就是小巫见大巫。1851 年 12 月 2 日的巴黎街头,路易・波拿巴的士兵封锁了议会大厦,60 名反对派议员深夜被捕,这起被载入史册的 “雾月十八日政变”,成为路易・博洛尔创作《政治的罪恶》的直接动因。这位长期担任法国高级法官的学者,在书中开篇即抛出振聋发聩的判断:“普通犯罪侵犯的是个体权益,政治犯罪摧毁的却是整个社会的根基。”01 政治犯罪的巨大影响力
政治犯罪与普通犯罪有着本质区别,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影响范围的广泛性和后果的深远性。一个普通的刑事犯罪,其影响通常局限于特定个体或小范围群体;而政治犯罪则像投入湖面的巨石,涟漪将波及整个社会乃至后代。
正如博洛尔所说,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最大的犯罪莫过于政治上的犯罪。被法院判决的普通的罪犯虽然杀人抢劫,但受害者人数较少,他们对社会造成的危害尚被限制在一定的程度,而政治上的犯罪动辄杀戮千万人,伏尸百万、流血千里,受害者不可胜数,对社会造成的危害非常巨大,最终会导致整个国家和民族的彻底败坏和毁灭。
秦代法律将“谋反”列为最严重的犯罪,历代法律也都将“谋反”“谋叛”“谋大逆”等危害皇权与国家政权的罪行纳入“十恶”重罪,予以最严厉的处罚,正是因为这类政治犯罪直接威胁整个统治秩序和社会稳定。
阿克顿勋爵曾直言:“权力导致腐败,绝对权力导致绝对腐败。”当权力被滥用,其破坏力远超任何个体犯罪行为。政治犯罪者身处体制核心,掌握着公共资源和强制力,他们的错误决策或恶意行为往往会扭曲整个社会的运行规则。
回顾历史,政治犯罪所引发的战争、迫害和制度性不公,造成的生命损失和苦难远超所有普通犯罪的总和。
然而,政治不足以使罪恶变成毁灭性的大灾难,它的另一个前提是“意识形态使人变得愚蠢”。当政治犯罪与意识形态结合,其危害程度将以几何级数增长。
政治犯罪不同于普通犯罪的另一特质在于,它常常被制度化和正当化。政治犯罪者很少认为自己是在犯罪,反而常常以“国家利益”“公共福祉”或“历史必然”“人民选择”为名,为自己的行为辩护。
在《政治的罪恶》中,博洛尔揭示了这一现象:政治犯罪常被神圣的外衣所包裹,使得犯罪者心安理得,甚至引以为荣。
02 权力滥用与道德堕落
政治上的犯罪是一种双重背叛,这既是对公共信任的背叛,也是对道德责任的背叛。公民赋予统治者权力,期待他们用以促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当权者却将这种权力用于私利或意识形态目标,这构成了对社会契约的根本背叛。
中国古代刑法对贪赃罪的规定源远流长,从夏朝的“墨”罪,到商朝将“殉于货色”列为“淫风”之一,再到秦朝的“通钱”罪,都表明权力滥用的历史与政治本身一样古老。
政治犯罪者之所以“最大”,在于他们明知故犯,且常利用体制掩盖罪行。博洛尔深入揭示了这一本质:政治犯罪不是源于无知,而是源于道德的沦丧和权力的傲慢。
当政治人物放弃道德操守,他们手中的权力便从服务公共利益的工具,异化为谋取私利的武器。
老阿尔伯特·施佩尔对此有深刻体会:“当魔鬼和你勾肩搭背时,你很难认出他来。”权力的腐蚀往往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道德底线在一次次的妥协中被不断降低,最终导致全面的堕落。
但丁警告说:“地狱中最黑暗之地乃为那些在道德危机之时保持中立之人而留。”在政治罪恶面前保持沉默,本身就是一种政治犯罪。
03 制度化之恶与道德责任
博洛尔在书中一针见血地指出:“政治犯罪的终极目标,是将犯罪本身制度化。”政治犯罪最狡诈之处在于其能够隐藏在制度背后,将个人罪责转化为系统性的“操作规范”或“政策执行”。这种制度化的罪恶使得责任被分散,良知被麻痹,最终导致整个政治体系的道德溃败。
博洛尔剖析了这种机制:当罪恶被制度化,执行者不再认为自己需要承担个人道德责任,而是将一切归咎于“服从命令”或“遵循程序”。这种“去责任化”机制,恰如《思想国》中所指出的:“对于他们来说,服从就是‘去责任化’,他们的所做所为只是在社会体制里尽职尽责。”这种“去责任化”机制,也是思想家汉娜·阿伦特剖析的造成平庸之恶的根源。
政治犯罪的另一重罪恶在于其示范效应。当权者行为不端,会向社会传递破坏性的信号,导致道德虚无主义的蔓延。正如中国传统中所认识的:“上行下效,君行臣甚。”
北大《中县干部》论文揭示的基层政治生态令人警醒:140 个政治 “小家族” 垄断县域权力,形成 “近亲繁殖” 的权力网络。这种制度性腐败的可怕之处,在于它会自我强化。当 “媚权” 成为升迁捷径,当 “寻租” 成为潜规则,清廉者被排挤,腐败者掌权柄,最终形成 “劣币驱逐良币” 的恶性循环。
政治人物的道德败坏会侵蚀整个社会的道德根基,引发全社会的道德滑坡。当政治失去道德基础,社会信任随之瓦解,人类共同体便面临分崩离析的危险。
道德罪责是比法律罪责更为深层的责任形式。有人指出:“道德罪责来源于良心或者与亲密人员的交流。它驳斥了一种常规的开脱‘我必须服从命令’为托辞,企图掩盖道德评判。”
随波逐流、随大流犯下的道德罪责同样不可推卸,“屈服恭顺的社会气氛本身就是一种集体罪责。”
04 抵御政治罪恶,公民有责
面对政治罪恶,我们不能犬儒主义地全盘否定政治,而应思考如何构建一种道德政治的可能性。这就需要我们重新定位政治道德的基础,将其建立在不可动摇的价值基础上。
彭定光在《论政治道德的定位》中指出:“政治道德应该定位于政治公共领域这一客观基础;应该定位于个人权利与公共利益相结合的视角;应该定位于目的(或者功利)与道义(或者义务)的统一。”
这一观点指出了政治道德建构的三个维度——公共性、权利与公益的平衡、功利与道义的统一。
从政者的道德修养至关重要。政德“不只内化社会道德,修养自己的德性,成为一个道德的人,而且会向外施展,会渗透到从政者的领导行为中。从政者既要做道德的人,更要行德政,促进社会制度的公平和公民美德的增长,这便是政德的外展。”
这种由内而外的道德领导力,是抵御政治罪恶的重要资源。
公民的政治道德责任同样不可推卸。梁启超曾言:“政府压制民权,政府之罪也。民不求自伸其权,亦民之罪也。西儒之言曰:侵犯人自由权利者,为万恶之最,而自弃其自由权利者,恶亦如之。”
这不仅批判了政府压制民权的罪恶,也指出了公民放弃权利的过错。
有人将罪责分为法律罪责、政治罪责、道德罪责和灵魂罪责四个层次。其中政治罪责具有特殊性,它表明每一个人都必须承担国家行为的后果,每个人都对国家的管理方式负共同的责任。在现代国家中,每个人都有政治行为并且无法免除政治责任。
即使是隐士一般的人,也只是切断了有效干预政治的途径,但依然无法免除责任。
那么,如何防范政治罪恶?一方面需要制度设计,如通过权力分立、法治建设和监督机制限制权力滥用等;另一方面也需要培养公民的美德和政治素养。
真正的政治美德不仅要求不犯罪,更要求积极促进公益,捍卫社会正义。
正如孟德斯鸠所言,权力需要权力来制约,而道德,正是所有制约机制的灵魂。当每一个公民都能警惕权力的异化,当每一份权力都被置于阳光之下,博洛尔所期盼的 “道德政治” 才可能真正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