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众网记者 李欣 菏泽报道
基本案情
2023年3月份,原告张某(乙方)与被告菏泽某公司(甲方)双方签订书面租赁合同一份,由张某承包经营被告的厂房、机器设备用于生产、出售环保多孔砖、标准砖,年租金为190万元,租赁期限三年。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如果环保部门要求上湿电(不上不让工作),乙方承担湿电费用肆拾万元,其余由甲方承担,湿电设备采购由甲方负责”。双方协商后,安装了一种完全代替湿电设备的设施,但运行后发现并不能起到湿电设备的作用,造成排放物超标,先后被生态环保部门罚款共计114万余元。为恢复生产,原告在多次请求被告安装湿电设备无果后,只能自费115万余元安装,按照合同约定原告需承担40万元,其余由被告承担。因被告未提供必备的生产经营条件,构成违约,应对原告停工停产的损失承担责任,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导致原告损失的直接原因系违规进行污染生产经营,2020年生态环境部门在环境影响报告批复意见中要求被告安装湿电设备,但至发包时仍未安装此设备。双方在明知安装湿电设备是生产前提的情况下,被告仍将不具备完全生产资格的实体交予原告,且原告表示认可,亦存在“自甘风险”行为。后期双方明知烟尘仪作为一种测量检测设备,并不能完全代替湿式静电除尘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经双方合意仍安装烟尘仪,以期用烟尘仪代替湿电设备,但未达到实际效果。纵观本案,系被告发包及原告承包经营不符合环保生产的窑厂在先,双方协商购买测量检测设备在后,双方均存在过错。关于安装湿电设备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分担。关于停产损失,结合原、被告双方过错程度及烟尘仪使用现状,综合判定双方所需承担的责任。
法官说法
“生态兴则文明兴,生态衰则文明衰”。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以前所未有的力度抓生态文明建设,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开创性、长远性工作,推动绿色发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显著增强。《民法典》第9条明确了“绿色原则”,旨在鼓励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第42条以“禁止性”条款形式,明确高污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应当切实履行的环保义务。民事行为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违反本规定,造成损失的,应结合过错程度承担责任。本案警醒类似生产企业,企图通过偷排偷放、超标排放、伪造台账、干扰检测等途径压缩成本,只会造成更大的损失。更应理清“绿色账本”,敬畏法律、合规经营、依法排污,以绿色生产助力高质量生态环境建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第五百九十二条,当事人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医疗废物、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噪声、振动、光辐射、电磁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严禁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