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所已经实际运营的民办学校而言,工资薪酬制度制定和调整涉及教职工的切身利益,学校的举办者、实际控制人即使有再好的想法和意愿,也不能直接按照自己的意愿完成制度的制定和调整,而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民办学校可按照下列程序调整工资薪酬制度:
一是起草制度。在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领导下,可以分工某校领导牵头,成立由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综合办公室、教务处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工资薪酬制度起草小组,对工资薪酬制度进行调整、起草,形成制度草案。
二是征求意见。如果学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依法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因此,对于工资薪酬制度草案,还应当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征求意见建议。
三是修改完善。由学校校务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等学校的行政会议,在综合考虑学校实际情况、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工资薪酬制度草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在会议上通过修改完善后的薪酬制度草案。
四是审议表决。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对行政会议通过的制度草案进行审议,认为需要修改的进一步修改完善,认为已经成熟的则按照表决程序进行表决通过。工资薪酬制度调整并不是法定的决策重大事项,因此,是需要决策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通过还是过半数成员同意即可,主要看学校章程的规定,无规定则过半数同意即可。
五是公示告知。工资薪酬制度经董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依法还需要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全体教职工,才能对全体教职工发生法律效力。如果学校对工资薪酬制度进行公示,应当确保全员知晓;如果是通过召开大会进行宣传,要动员全员参与,因故未能参与的要书面通知并签字确认;如果是逐一告知教职工,也需要教职工签字确认。因为只有经过公示或告知,新的制度才能对每一个知情的教职工发生法律效力。
作者 | 何律法税(2023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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