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涉及诉讼的结果的公告
创始人
2025-10-18 22:2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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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告

●涉案金额:816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因上诉程序尚未开启,终审裁定无法获知,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该案对上市公司总体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对相关诉讼事项的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二)诉讼的基本情况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联美控股”)2019年收购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凯森”)持有的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福林热力”)66%的股权。同时依股权比例(即联美控股持股66%、天津凯森持股34%)由联美控股提供股东借款人民币15840万元、天津凯森提供股东借款人民币8160万元。相关信息见公司披露的《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购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26)

天津凯森向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股东借款本金 8160 万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1、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160 万元;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3、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227828 元,由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被告山东菏泽福林热力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直接给付原告天津市凯森集团有限公司。

4、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三、上述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目前处于上诉期内,尚未生效。我司将依法行使相关诉讼权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因上诉程序尚未开启,终审裁定无法获知。尚无法准确判断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该案对上市公司总体生产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将保持对相关诉讼事项的关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联美量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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