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南通独居老人王某遇车祸身亡,无儿无女的他全靠侄孙王某某垫付医疗费、操办丧事。可当王某某向保险公司索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时,却遭拒绝。即便闹上法院,两级法院均判决仅赔付其垫付的费用,驳回其他诉求。这场纠纷不仅关乎一笔赔偿款,更揭开了“近亲属”认定、死亡赔偿金性质等法律盲区,引发大众对情理与法理边界的热议。 一、事件始末:好心侄孙送终,索赔却碰壁 南通的王某这辈子颇为坎坷,爹娘早逝、终身未娶,没留下一儿半女,平日里全靠住得不远的侄孙王某某时常照料——送些米面粮油,陪老人说说话,算是老人晚年为数不多的慰藉。 2024年7月3日清晨,王某骑电动车出门办事,刚拐过街角就与韩某驾驶的小汽车相撞,当场被撞飞。尽管韩某立刻叫了救护车,王某还是在当天下午抢救无效去世。交警认定,韩某与王某各承担50%的事故责任。 老人身后事无人料理,王某某主动站了出来:自掏腰包垫付医疗费,又按老家规矩风风光光办了丧事,前后搭进去不少钱。他觉得自己照顾老人多年,如今又花了冤枉钱,向保险公司索赔医疗费、丧葬费的同时,顺带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合情合理。 可保险公司的回应泼了他一盆冷水:“你是侄孙,没资格要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顶多赔你垫付的部分费用。”多次协商无果后,王某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满心以为能讨个公道。
二、法律拆解:这两笔钱,为啥侄孙拿不到? 法院的判决让很多人不解:王某某有情有义,咋就不能拿赔偿?其实问题的核心,藏在法律对“权利主体”和“赔偿性质”的明确规定里。 1. 近亲属范围有“硬杠杠”,侄孙不在其列 《民法典》第1181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死亡的,只有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而第1045条进一步划定了近亲属的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一共七类。 很明显,“侄孙”并不在这个名单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曾在类似案件中明确过:侄子、侄孙等旁系亲属都不属于法定近亲属,无权主张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王某的父母、兄弟姐妹等近亲属早已去世,王某某作为侄孙,从身份上就不符合索赔条件。 2. 两笔赔偿不是遗产,不能随便转 不少人觉得“赔偿款该给料理后事的人”,但法律对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定性很清晰:前者是给近亲属的“生活补贴”,弥补因死者离世导致的生活资源减少;后者是“情感补偿”,安慰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关键在于,这两笔钱不属于遗产。《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而死亡赔偿金是死者去世后才产生的,本质是对近亲属的补偿,自然不能通过继承获得,更不能随便转给近亲属以外的人。 3. 没证据证明“扶养关系”,主张难成立 王某某提出“自己照顾老人多年,形成了事实扶养关系”,但法院调查发现,王某有出租土地的收入,能自己买菜做饭、上街购物,生活完全能自理。王某某只是偶尔带礼物看望,并未达到“稳定扶养”的程度,更拿不出买菜记录、护理凭证等有效证据。 这就碰了法律上的“举证红线”:《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90条规定,主张事实的一方要拿证据证明,拿不出证据就要承担不利后果。没有证据支撑“扶养关系”,王某某的主张自然站不住脚。 最终,一审和二审法院都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某垫付的医疗费和丧葬费,驳回了他关于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既认可了他的付出,也守住了法律的边界。 三、网友吵翻了:情理和法理,该咋平衡? 案件曝光后,网友的观点分成了鲜明的两派,争论的核心就是“情理该不该让位于法理”。 支持法院判决派:法律不能搞“感情用事” - “法律就是法律,得讲规矩。要是侄孙能拿,那远房亲戚、邻居是不是都能来要?到时候更乱。”- “保险公司按条款办事没毛病,近亲属范围写得明明白白,不能因为谁好心就破例,不然法律的权威性何在?”- “重点是没形成扶养关系啊,要是老人全靠他养活,说不定还有转机,偶尔看望真算不上‘扶养’。” 同情侄孙派:好心该有好报,法律太“冰冷” - “老人孤苦伶仃,出事了没人管,就他站出来办事,最后啥也得不到,这也太寒心了!”- “既然近亲属都没了,赔偿款与其放着,不如给实际照料的人,这才符合人情世故。”- “法律能不能补个漏洞?要是孤寡老人没人管,谁还愿意出头料理后事?” 结论:这笔钱该归谁?留给所有人的思考题 其实,本案暴露出一个现实难题:当死者没有近亲属时,死亡赔偿金该如何处理?目前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多参考“无主财产”规则,剩余款项可能归国家或集体。 但网友的疑惑不无道理:王某某的付出不该被忽视,可法律的边界也不能随意突破。有人建议“给实际照料者适当补偿”,也有人认为“该完善社会救助机制”,还有人提出“提前签订扶养协议可规避纠纷”。 那么问题来了:你觉得侄孙王某某该拿这笔赔偿吗?对于无近亲属死者的赔偿款,是该坚守法律规定收归国有,还是该灵活分配给实际照料者?欢迎在评论区聊聊你的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