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书不算偷”不过是文学作品中孔乙己牵强的自我辩解,而在现实生活里,窃书同样是偷窃行为,窃电更是确凿无疑的盗窃行径。10月17日,记者从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该院近日依法对一起重大窃电案件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黄某某私自接拉电线,疯狂盗窃国家电力达56.57万度,涉案金额高达40.6万余元,且所窃电力专门用于虚拟货币“挖矿”活动。
据了解,黄某某租用仓库私自安装“矿机”设备和散热系统,通过私接电线窃取国家电力。更严重的是,其还将盗窃所得电力转供给多名客户进行虚拟货币“挖矿”并收取电费,形成完整犯罪链条。花溪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盗窃罪对黄某某提起公诉,对购买使用盗窃电力的多名客户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案件的检察官指出:电能是受法律保护的财产,窃电就是盗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巨大的,可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检察官特别强调:那些明知是盗窃来的电力仍购买使用的客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同样构成犯罪。此案警示我们,切不可因贪图小利而触犯法律。
检察官提醒,广大群众要增强用电守法意识,任何私接电线、盗窃电能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如发现窃电行为,应及时向供电部门或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正常供用电秩序。
此案的成功办理,展现了司法机关维护国家能源安全的坚定决心,也为企图通过不法手段牟利者敲响了警钟。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罗华
编辑 孙远铭
二审 刘娟
三审 覃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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