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案件一、案件二一审均未开庭审理。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案件一、案件二均为原告。
● 涉案的金额:案件一涉案金额暂计为7,029,568.00元;案件二涉案金额暂计为 4,283,520.00 元。(以上涉案金额均不包含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费用)。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公司本次诉讼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公司在本次诉讼案件中为原告,鉴于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一、本次诉讼的起诉情况
案件一: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与广东同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同畅环境”),于2020年9月9日签订《同畅环保科技船舶废物处理利用中心项目含油污泥热相分离处置工程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21,760,000.00元。公司已如约履行合同,并于2022年12月23日收到同畅环境出具的《验收确认书》,但同畅环境未如约支付合同款项,至今拖欠合同款项6,528,000.00元。公司已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遂溪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案号(2025)粤0823民初4392号。
案件二:公司与同畅环境于2021年12月6日签署了签订《废旧轮胎废旧塑料裂解项目设备采购合同》,合同总价19,400,000.00元。同畅环境在向公司支付第一期款项3,880,000.00元后,公司如期完成设备50%制造,但同畅环境未支付第二期款项3,880,000.00元。公司已向遂溪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收到遂溪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通知,案号(2025)粤0823民初6006号。
二、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一:公司诉同畅环境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同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6,528,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截至2025年5月31日,逾期赔偿金已达501,568.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0年9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同畅环保科技船舶废物处理利用中心项目含油污泥热相分离处置工程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3万吨/年含油污泥热相分离生产线2台/套,总价21,760,000.00万元。原告已按照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向被告交付设备。2022年12月23日,被告出具《含污油泥热相分离生产线(热解生产线)验收确认书》,被告确认原告提供的“3万吨/年含油污泥热相分离生产线”符合合同相关要求,验收合格。根据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生产线质保期已于2023年12月23日届满。原告多次致函要求被告支付设备采购合同项下欠付款项,但是被告至今未能履约。
(二)案件二:公司诉同畅环境买卖合同纠纷案
1、诉讼当事人
原告: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广东同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合同价款人民币3,880,0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赔偿金(截至2025年5月31日,逾期赔偿金已达403,520.00元);
(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事实与理由
2021年12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废旧轮胎废旧塑料裂解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工业连续化废塑料裂解生产线1台/套、工业连续化废轮胎裂解生产线1台/套,总价款19,400,000.00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向原告支付了第一笔合同款3,880,000.00元。原告完成设备50%制造后于2022年7月8日向被告发送函件进行告知,但被告未在收到函件之日起五日内出具货物制造完成50%确认书且未支付第二笔合同款3,880,000.00万元。原告多次致函要求被告支付设备采购合同项下欠付款项,但是被告至今未能履约。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目前,公司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针对该客户形成的应收账款及合同资产进行了单项全额计提减值准备。鉴于本次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事项对公司当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结果为准。本次诉讼系公司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正当举措,不会对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案件的进展情况,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济南恒誉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