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基本案情
2019年4月,陈某、张某以在家乡建宅为由,向管某借款100万元,使用期三个月。立下借据后,当事人马某书写担保书交给管某持存。到期后管某多次催要利息和本金,借款人陈某均不能兑现。管某无奈之下在2019年11月将陈某、张某以及当事人马某诉至法院。
2020年9月,原告管某从法院得知,陈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立案侦查,故法院驳回了管某的起诉。但管某认为,当事人马某应承担保证责任,随即又提起诉讼,将被告当事人马某诉至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判决被告马某承担保证责任。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马某遂委托京尹律所资深律师胡寿民代理本案应诉。
02 本案结果
本案一审中,胡寿民律师指出,案外人陈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海淀分局立案侦查,被告当事人马某同样是该刑事犯罪受害人。根据法院调取的部分刑事案件卷宗可知,就原告主张的被告曾向其书写并出具担保书一节在被告的报警材料中确有体现,故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胡寿民律师的代理意见,裁定驳回了原告管某的诉求。
但上诉人管某(原审原告)不服,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本案二审中,胡寿民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中的100万元款项,极有可能是陈某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案资金。如果民事审判贸然对保证责任作出判决,可能导致涉案财产的权属被民事判决所确认,这将与刑事案件后续可能进行的追赃、退赔程序产生冲突,妨碍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打击和对广大受害人的统一救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主债务真实、合法且确定存在。在陈某涉嫌犯罪的背景下,本案中的“借款”是否构成合法的民间借贷债务,本身就是一个巨大的疑问。它完全可能被刑事判决认定为诈骗犯罪的一部分。在此前提下,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缺乏根本的依据和前提。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胡寿民律师的代理意见并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03 律师观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主债务人因涉嫌刑事犯罪被立案侦查,导致主债权债务纠纷被驳回起诉后,债权人能否单独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一、基础法律关系涉嫌刑事犯罪,民事纠纷应让位于刑事侦查
本案所涉的100万元借款,是原告管某与借款人陈某、张某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基础。然而,借款人陈某因涉嫌刑事犯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二、保证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效力待定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其效力、范围和责任均依赖于主合同的存在与有效。当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因涉嫌犯罪而进入刑事侦查程序时,主合同的合法性、真实性以及债权人(原告)在该法律关系中的地位(是普通民事主体还是刑事犯罪的受害人)等基本事实均处于不确定状态,有待于刑事案件侦查结果的确认。在此情况下,作为从合同的保证合同,其本身是否有效、保证责任是否成立及范围如何,均无法在民事诉讼中进行独立的、脱离主合同的审查和判断。
三、关键证据(担保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需由刑事案件认定
原告主张权利的核心证据是被告马某出具的《担保书》。然而,根据法院调取的刑事案件卷宗材料显示,该《担保书》的出现背景复杂,甚至在被告马某的报警材料中有所体现。这表明,该《担保书》的形成过程、真实意思表示以及是否系在欺诈、胁迫等情况下出具,均可能与陈某所涉的刑事案件事实存在紧密关联。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已超出民事法庭在现阶段能够独立认定的范畴,必须依赖于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来查明事实真相。
综上,在基础借贷关系涉嫌刑事犯罪,且关键证据《担保书》的真实性需待刑事案件查明的情况下,原告单独对保证人马某提起的民事诉讼,所依据的基本事实不清,不具备进行实体审理的条件。故依据“先刑后民”的司法处理原则,裁定驳回原告管某的起诉。
04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