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四川成都一女性网友发视频称,其卧室被合租的一名男性室友藏匿录像设备、位置正对床头。15日,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就此事发布警情通报。
△通报
通报称,近日,新都区公安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有网民反映“合租房内被室友安放设备进行偷拍”的情况后,迅速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经查,10月12日,违法行为人赵某(男,27岁)为寻求刺激,非法进入合租女室友李某某的房间中放置偷拍设备。10月13日,该设备被李某某发现并通过网络曝光。赵某主动投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目前,赵某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已被依法行政拘留。
公安机关重申:任何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依法处理。提醒广大群众增强安全意识、加强自我防护。如发现此类违法犯罪线索,请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方将坚决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女子找到的充电宝和偷拍设备。
记者注意到,在女子发布的视频中,她找到了男室友的充电宝,以及连在一起的录音录像设备,她询问男室友为什么这些东西会在她房间,男子回答说:“不知道!”
该女子称,我把他当朋友,他却安装摄像头偷拍我。接受媒体采访时,女子称,男室友在调试拍摄设备时,录到了自己的脸,她在电脑中查看文件时发现了这段视频。同时,女子还在存储卡里面还发现了上百段视频文件。
10月16日,潇湘晨报记者咨询了国家“双千计划”法学专家、芙蓉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平凡。陈平凡表示,从法律层面,偷拍他人私生活主要侵犯了以下两项核心权利:
一是隐私权: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私密空间和私密活动是法律明确保护的隐私范畴,在卧室等私密场所进行偷拍,是典型的严重侵害隐私权行为。二是个人信息权与肖像权:偷拍所获得的他人身体、面部等影像,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和肖像。未经同意进行拍摄,也同时构成了对个人信息权和肖像权的侵害。
受害者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主要诉求可包括:停止侵害:要求侵权人立即删除并销毁所有偷拍的影像资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侵权人以适当方式公开道歉,消除其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赔偿损失: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由于此类侵权行为通常造成严重的精神痛苦,人民法院可根据侵权具体情节、后果等因素判令侵权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潇湘晨报记者曾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