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活动
时间:12月13日-14日上海
形式:会前训练营+高峰论坛+展位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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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罗甸县卫生健康局公布了一批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其中包含一起某医院违规对外承包口腔科室的案件。
具体而言,2025年4月,该局在依法执业检查中发现,涉事医院将口腔科室出租给非本院人员吴某浩管理,由其自主采购设备、聘用医师并独立开展运营。在短短24天内,该科室共接诊患者33名,诊疗费用7480元均通过吴某浩个人微信账户收取。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禁止“医疗卫生机构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条第(二)项,罗甸县卫生健康局依法对该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7480元,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8月26日,丹江口市卫生健康局通报了另一起对外承包医疗科室案件,涉及当地某医院将血液透析室以“医院科室目标管理协议”形式外包。协议约定承包方每年支付固定承包费,并享有透析室运营收入,医务人员工资亦由承包方发放,医院仅收取床位费。该违法合作持续六个月以上,构成严重违法。最终,卫生健康部门依法对该医院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并处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上述案例中,将医疗科室交由非本机构人员独立运营的行为,正是法律明令禁止的“科室承包”。
律师说法:“科室共建”与“科室承包”如何界定
我国法律明确禁止医疗机构出租相关证照,严禁“科室承包”。同时国家相关政策又明确鼓励社会力量探索开展医院管理,通过“科室共建”的形式深化医疗改革。不少医疗创业者就产生困惑:科室承包与科室共建究竟区别在哪里?如何界定其边界?如何才能避免一不小心陷入雷区?
我们首先要了解科室承包的定义,其出现在《卫生部关于对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非法行医专项整治工作中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批复》中,“科室承包”概念界定为: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承包、出租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实践中常见的科室承包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的科室交与非本机构人员或其他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
(二)医疗机构将本机构的部分房屋交与非本机构人员,同意其在本医疗机构内设立相应科室,或者同意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在本医疗机构院外设立相应医疗科室,自主营业,并以本医疗机构名义开展诊疗活动。该模式本质上应归属于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行为。
我们再来了解一下科室共建的界定:
(一)科室共建合作模式下的共建科室自始至终处于医院自上而下的管理体系下,全面纳入医院的统一管理。合作方不参与医院的利润分配,而是每个月收取固定的管理费用或者服务费用。
(二)科室共建模式下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担的角色是参与管理,与医院的合作是一种优势互补的模式。比如,具有丰富专家资源的医生集团与基层医院共建科室,对基层医院进行技术培训;擅长医院管理运营的社会力量与医院达成合作,提供科学高效的管理服务。
通过以上对于“科室承包”和“科室共建”的模式界定分析,很明显可以得出结论:科室承包与科室共建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科室是否独立于医院而运营,尤其是公立医院,其属于非营利性机构,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发展,不得分配利润。
实践中通常通过以下实际情况来判断合作模式究竟是禁止的“科室承包”,还是鼓励的“科室共建”:
(一)形式方面
1、签署的合同类型。
双方通常合作会签署协议,如果为明确签署的是《承包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很容易被认为存在“科室承包”问题,但是如果双方签署的是《合作合同》或者《科室共建合同》,就需要进一步进行判断;
2、医护人员的注册情况。
医护人员的执业注册是一大审查要点,如果在平时的检查过程中发现医护人员的执业地点、人事关系、劳动或劳务关系均不在合作医院的,其将被认为存在“科室承包”问题,同时医护人员个人可能存在非法行医的问题,将收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因此,合法的科室共建应当将医护人员的在合作医院进行执业登记。
(二)实质方面
1、财务收支是否纳入统一管理。
如果合作医院另行设立结算账户,其实际也不是由合作医院掌控,或者在财务科目中明确列明“房租”等字眼的,其就是典型的“科室承包”。因此,科室共建的运营管理一定是纳入医院的统一财务管理的。
2、私下收取费用。
有些医院内部设立院中院,部分科室的收入完全不通过医院进行,而是由第三方管理公司收取,这种在实践中将被认为是典型的“科室承包”,医疗行为的相对方是有医疗执业资质的医疗机构和患者,其之间才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管理公司不具备收取诊疗服务费的资质。因此,科室共建一定不可以私下收费。
以上就是实践中用来判断合作模式是否合法通常的判断依据,因此,在最一开始合作的时候就应当引起注意,不要一不小心踏入雷区,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除此之外,在合作过程中有关医疗纠纷的处理,相关费用的结算等也需要早期进行约定,不要等产生矛盾后再去解决,防范于未然才是上策。
医疗卫生事业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只有在保障医疗安全与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探索社会力量与公立医院合作的多种模式,才能真正为医疗改革注入新鲜血液,促进优质医疗资源的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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