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吴涛 王淼 周法升
“这份《移送执行函》落款日期,竟然比裁定书签发时间早了半个月,这样的程序瑕疵,会触碰司法公正的底线!”近日,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资深法官、评查合议庭成员蒲清慧,指着一份存在明显时间矛盾的法律文书,向审判委员会汇报。
这起案件也是汉江中院推行《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十项工作举措》(简称“十项举措”)以来,首例评查认定的典型反面案例。
合议必须经得起推敲和检验
“对照‘十项举措’中‘责任追究明晰化’要求,我们对该案启动了评查程序。”汉江中院审管办主任张茂介绍,该院经审委会讨论,指定三名资深法官组成评查合议庭,结合上级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指出问题,对该案证据审查、法律适用进行全面评查。
经查,该案作出保全置换时对一方当事人提交的评估报告中,关于“评估报告不能作为任何第三方用途”等内容,合议庭成员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在未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参考评估报告估价,作出变更保全标的物的裁定,影响当事人胜诉利益实现。
汉江中院审委会依据“十项举措”作出认定:该案合议庭成员对案件存在的程序违法和文书瑕疵负有直接责任,构成“重大过失”,决定计入承办人员及合议庭其他人员履职负面清单,并对绩效奖金发放、评先评优及职级晋升产生影响。
“这起案件被认定为瑕疵案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让我们深刻认识到,每一次合议都必须经得起推敲和检验,容不得半点马虎。”该案承办法官柳云说。
汉江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闫小龙介绍,围绕“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今年5月29日,该院正式施行“十项举措”,从审判权力运行、院庭长监管、司法责任认定三个维度推出具体措施,着力构建权责清晰、监督有力、运行高效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探索推动司法责任制实质化运行的可行路径,做实案件纠错“后半篇”文章。
院庭长承办疑难复杂案件
“以前合议庭讨论,有时会出现‘跟着多数人走’的情况,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可能一笔带过。”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2年的高健,对“十项举措”带来的变化感受尤为深刻,“现在有了显名记录要求,每位法官都要为自己的意见负责,讨论时会主动查阅法条、检索类案。”
让“合议实质化”真正落到实处,是“十项举措”的重要内容。
“讨论越充分,裁判越扎实。”高健坦言,自“十项举措”实施以来,民一庭合议庭讨论案件的平均时长从过去的40分钟延长至1小时,但案件上诉率却同比明显下降。
除强化合议实质化外,汉江中院还重点推进“人案适配”机制,明确要求院庭长必须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今年1月至8月,汉江两级法院院庭长共承办此类案件427件。
7月,潜江法院民一庭法官吴小军,收到一份汉江中院审管办发来的《因人因案阅核提示函》:上半年办理的案件存在上诉率和发改率过高、平均结案时间过长等问题。为帮助其改进,提示函一并附上了相关法律条文和改进建议。
据悉,“十项举措”创新建立了“因人因案阅核”机制,通过对案件数据的分析,重点筛查“三高”(程序瑕疵率高、上诉率高、改判发回率高)法官,进行针对性监管。
案件改判后一审法官要被追责?
天门法院法官张龙今年办理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二审期间,辩护人提交了新的证人证言,证明被害人先动手打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后改判有期徒刑6个月。
“特别担心因为改判被认定为‘办案过错’,影响我个人绩效考核不说,还会打击其他法官办案积极性。”张龙坦言。
“十项举措”出台后,汉江中院建立改判、发回重审案件办案过错“分级认定及复核机制”,明确将责任形态分为“故意违反审判职责、存在重大过失、存在一般过失、没有违反审判职责”四类。与此同时,因法律理解分歧、政策调整、新证据出现等非主观因素导致案件改判、发回重审的,不认定为办案过错。
经汉江中院审委会讨论,张龙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二审改判是因为出现了新证据,一审合议庭未违反审判职责,最终不认定为办案过错。
截至9月底,汉江中院已启动并完成101件案件的办案过错认定,其中21件被认定为“一般过失”。
“汉江中院探索出台的‘十项举措’,强调有权必有责、失责必追究,对维护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具有积极意义。”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王利明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
(来源:极目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