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报记者 张海燕
老父亲患上血管性痴呆,女儿竟收到父亲的起诉状,要求分割共有房产,这一切原来是继母在背后操盘……近日,《法治日报》记者从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获悉一起家事纠纷,法官经过细致调查,驳回了原告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2022年3月,家住上海市黄浦区的老王父女遇上拆迁,通过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按份共有一套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某房产,父亲老王除房产外,还于2023年入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110余万元。
一年后,女儿小王突然收到来自父亲的一纸诉状。细看才知,原来因为老王患上血管性痴呆,继母任女士作为老王的法定代理人,向松江法院起诉了小王,要求分割老王与她共有的那套房产。
松江法院佘山法庭三级法官谢天宇是本案的主审法官,他在案件审理时,发现任女士作为老王的法定代理人,此前竟已在其他法院提起多次诉讼。
原来,2016年7月,61岁的老王与46岁的任女士再婚,两人各有一个亲生女儿。2019年1月,老王被任女士送进养老院居住,当时养老院的评估报告显示,老王因中风丧失自理能力,同时患有高血压、吞咽障碍、智力障碍。
2021年7月,任女士向黄浦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认定老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任女士为监护人,得到法院确认,并查明老王患有血管性痴呆,目前无民事行为能力。
随后,任女士作为法定代理人,多次以老王的名义向小王、老王的姐夫等人提起析产诉讼,包括前文提及2022年拆迁时的房产和补偿款分配。
“案件审理过程中,作为监护人的任女士全程都没有现身,一直待在湖南老家,委托律师在上海打官司。”谢天宇说。
为了解当事人的实际状态,他特意去了趟养老院,发现此时的老王对外界事物几乎没有反应,话也说不出来,只有右手能摆动,当听到自己和女儿名字时,会眨一下眼睛。
银行流水显示,老王名下的110万元补偿款,已经被任女士多次取现提出,并全部存入自己名下位于湖南老家的银行账户。
在得知自己再次被继母以父亲的名义起诉至法院后,小王很生气,当庭抗辩不同意分割,同时,她也向黄浦区法院提起监护人资格撤销之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任女士的提现行为对老王的财产权益造成了现实危险,且老王与任女士再婚后不久,就多次脑梗;而小王系老王的独生女,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角度出发,由任女士、小王共同监护、互相监督,更有利于保障老王的人身权益,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待黄浦区法院判决作出后,原被告都取得了共同法定代理人资格,当两代理人意思不一致且利益冲突时,单方是否还有诉讼资格?
经过专业法官会议研讨,松江法院认为,若是不赋予再婚妻子作为监护人之一代表原告起诉的权利,如果有一天老王确实需要资金来治疗康复,需要处置共有房产,但共有人小王出于其他考量,不同意处分的话,会从实体上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从后续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角度出发,应赋予任女士单独作为法定代理人向女儿小王提起分割共有物诉讼的资格。
即使任女士有资格提起诉讼,那么她的请求就合理吗?
谢天宇进而解释,此案应优先依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考察是否遵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以及是否确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而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本案中,父亲老王的账户已于2023年入账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110余万元,仅一年时间,老王也无其他重大医疗需求,任女士并未充分举证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有切实之需。
最终,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出发,松江法院驳回了任女士分割案涉房产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后,双方未提起上诉,现已生效。
案件审理结束后,谢天宇告诉记者:“我国民法典总则编确立了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辅助、国家监护为保障的三层监护模式,并且作出了明文规定。当监护人处分被监护人财产时,需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为限制条件。”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