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职人员
在周日值班当天猝死
但因其发病时
在商店看人打麻将
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
家属不服,诉至法院
历经一审二审
结果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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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回顾:
公职人员值班当天
在商店看人打麻将时
发病猝死
当地人社局不予工伤认定
吴某某生前是广西昭平县市监局的在职在编人员,任办公室副主任。
该局每逢周六、周日,安排局办公室人员依次轮流值班,每天安排一人,值班采取的是电话转接的方式,值班人员不需要到办公室值班,其职责为接听记录电话、接待来访人员,遇有突发事件和重要事项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局领导等。
2024年5月26日,下大雨,当日为吴某某值班。当日11时38分,吴某某驾驶车辆到达昭平县市监局大院停车,后于11时41分走出局大门口,约12时30分到达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内。
12时55分左右,店主左某发现吴某某躺在椅子上呼之不应,遂于13时6分呼叫昭平县某医院120出诊。
昭平县某医院急诊科医师及护士到达现场后进行抢救,当日13时50分宣布患者经抢救无效临床死亡,诊断为:
同年6月4日,昭平县市监局向县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受理后对相关工伤证人进行了调查,查明↓↓↓
昭平县人社局结合吴某某发病经过、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认为吴某某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于2024年8月12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吴某某家属获知该决定后不服,向昭平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县政府于同年10月11日受理并审查后,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昭平县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吴某某家属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一审二审判决:
无法证实死亡
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
不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该案争议焦点是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可以视同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该规定,视同工伤应满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两个条件。而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的认定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以及用人单位的工作要求等综合考虑。
该案中,事发当日为周末,吴某某根据工作安排为当日的值班人员,但根据昭平县市监局安排,周末值班允许采取电话转接的值班方式,此时值班人员不需要到办公室值班,办公室主任虽在人社局调查中陈述其为了单位的设施设备安全,于事发前一天口头安排吴某某在5月26日回单位做防汛工作,但事发时并非系在昭平县市监局的工作场所之中,而是在昭平县某农产品有限公司商店内。
事发商店的经营人虽口头陈述,吴某某在当日曾告知其要注意防汛,但现在并无证据可以证实对外宣传防汛工作系吴某某当日工作内容之一,且现场抢救人员表述其在现场听其他人陈述,吴某某系在事发商店内看其他人打麻将期间发病。
因此,现有证据确实无法直接证实吴某某突发疾病死亡时系在工作岗位上和工作时间内。
昭平县人社局、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因此,吴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判决:驳回吴某某家属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吴某某家属不服上诉。
2025年9月22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劳动报、沈阳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