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红星新闻报道,14岁初三女生张某,在家和母亲发生争吵后,从小区18楼跳下坠亡。经民警了解,争吵的原因是张某没有写作业,只顾着玩手机,母亲将手机砸掉,随后张某跑出门。事发后,张某父母将小区物业公司、消防及住建部门诉至法院要求赔偿60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对于此案,一审法院认为,没有证据证实物业公司、消防及住建部门对张某的死亡构成侵权,一审判决驳回张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张某父母不服上诉。近日,青海省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即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花季少女因为这样的生活琐事跳楼身亡,令人扼腕叹息。作为父母,心情之悲痛,也不是不可以理解。但据此将小区物业、消防及住建部门告上法庭,索要高额赔偿,理由太过牵强。法院经过二审程序认定三部门皆无责,驳回张某父母的全部诉讼请求,足以说明无论在事实层面还是法理层面,这样的诉讼请求都是站不住脚的。
从舆论反馈来看,大多数网友站在了法院的这一边。有网友称:“如果跳长江自杀,长江管理局也要担责?”话糙理不糙,不是网友没有同情心,而是因为任何事情都大不过一个“理”字。以此案为例,明明是家庭教育的问题,张某父母却以物业公司未采取锁闭通往楼顶天台门的必要措施、没有在天台设置安全警示牌,消防部门未尽到监管之责以及住建局未提供楼顶平台图纸为由追责索赔,缺少事实性的支撑,也无法证明女孩之死与三部门之间有因果关系。
对此,法院一审审理中,给出了针对性的解释。第一,物业公司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在合理限度内。张某的死亡原因系其自身主动跳楼死亡,是在物业公司无法预见或防范制止的情况下发生的。第二,张某事发时已年满14周岁,是一名初三在读学生,其认知水平足以判断18层高的楼栋楼顶上存在坠落伤亡的危险。这个解释有理有据,具有说服力。
正如网友所说,“死哪讹哪”,这种“碰瓷式诉讼”在现实中并不罕见。比如在校园中,学生违反课堂纪律,老师出于责任心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但学生因为心理脆弱自杀,家长闹到学校,要求学校和老师承担责任并赔偿。老师并没有过错,但由于不堪现实压力,或出于人道主义,往往会屈服,给予一定的赔偿。这很无奈,也在某种程度上助长了“碰瓷式诉讼”之风。
但法律之所以为法律,更重要的社会职能在于明辨是非,以事实和证据为断案标准。法院在审理案件时,要从法律本身出发,尊重事实,不能因为案件之外的因素搞平衡,从而影响断案的公正性。从这个意义上说,这起案件的判决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对类似的“碰瓷式诉讼”能起到一种遏制作用。
开屏新闻首席评论员 吴龙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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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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