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反不正当竞争新形势新要求,系统完善相关制度,新增治理“内卷式”竞争等规定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国家、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各方面的责任,强调发挥治理合力
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原则和精神,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完善配套制度
文 | 高莉娜
6月27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将于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反不正当竞争实践经验,回应反不正当竞争新形势新要求,系统完善相关制度,新增治理“内卷式”竞争等规定,为新时代加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应深刻认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其制度内容,切实做好法律的贯彻实施。
徐骏图/本刊
系统回应新形势新要求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要义。反不正当竞争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内在要求,健全法律法规,可以促进形成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为各类经营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创造广阔的发展空间,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提出,加快推动修改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
近年来,随着新技术新业态新模式快速涌现,市场竞争领域面临一些新问题。例如,一些领域“内卷式”竞争加剧,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再如,我国中小企业数量超6000万户,在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大型企业利用资金、技术、交易渠道、行业影响力等方面的优势地位,拖欠中小企业账款,过度挤压中小企业生存空间,严重破坏行业产业生态、抑制经济活力。此外,经营者利用数据和算法、技术、平台规则不断实施多样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需立法上及时有效应对。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竞争领域的基础性、专门性法律。积极回应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及时修改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是推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重要举措,是加强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治建设的应有之义,也是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诚信建设的重要方式。本次修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系统修改完善,条文数从原法的33条增加至41条,为新时代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完善制度解决新问题
本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针对实践中混淆行为、商业贿赂等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的新问题,对相关制度作出补充完善。
一是规范“搭便车”“傍名牌”等混淆行为,将利用他人有关名称、商标作为搜索关键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明确为混淆行为。
二是贯彻落实“行贿受贿一起查”的精神,增加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受贿赂,并明确经营者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对行贿负有个人责任时的法律责任。
三是针对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向经销商等其他经营者开展虚假宣传的情况,将虚假宣传行为误导的对象由原法规定的“消费者”扩展为“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堵住漏洞。
四是回应有关商业模式下竞争关系认定较为复杂的情况,将商业诋毁的对象由“竞争对手”扩展为“其他经营者”,更利于有效保护商誉。
此外,加强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增加关于侵害数据权益的规定,明确经营者不得以欺诈、胁迫、避开或者破坏技术管理措施等不正当方式,获取、使用其他经营者合法持有的数据,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明确经营者不得滥用平台规则,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对其他经营者实施虚假交易、虚假评价或者恶意退货等行为。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治理“内卷式”竞争、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问题,新增专门规定。
综合整治“内卷式”竞争需要多措并举、多管齐下。其中,对行政机关起草的涉及经营者经济活动的政策措施依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并加大对平台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力度,是规范政府和企业行为、治理“内卷式”竞争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
一方面,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工作,保障各类经营者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另一方面,强化平台责任,规定平台经营者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平台内经营者按照其定价规则,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扰乱市场竞争秩序。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法律法规体系,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重要部署。2024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拖欠企业账款问题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拖欠企业账款清偿的法律法规体系和司法机制,健全防范化解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制度机制。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增加规定,大型企业等经营者不得滥用自身优势地位,要求中小企业接受明显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账款。对于相关违法行为,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监督检查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应数额的罚款。
复兴号动车组经过福建武夷山境内的合福高铁南岸特大桥(2025 年 6 月 6 日摄) 新华社发(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供图)
充分发挥治理合力
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国家、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各方面的责任,强调发挥治理合力,为新时代新阶段做好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提供了明确指引和有力保障。
一是完善总体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强调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将“预防”不正当竞争增加为立法目的,将反不正当竞争工作协调机制的职责明确为协调处理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重大问题,增加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可以采取约谈措施。
二是强化行业组织的作用,将行业组织引导、规范的对象从“会员”扩展至“本行业的经营者”。
三是增加规定平台经营者的义务,包括明确平台内公平竞争规则、建立举报投诉和纠纷处置机制,发现平台内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是完善法律责任。增加规定销售有关违法商品的法律责任。合理调整处罚力度,适当上调对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罚款上限,取消虚假宣传行为的罚款下限。
贯彻实施好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行业组织、监管部门、司法机关等应准确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原则和精神,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完善配套制度。
统筹好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关系。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科学设置相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完善监督检查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为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职提供制度保障。适用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应把握好公权力介入市场经济的度,既尊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避免对微观经营活动的不当干预,也加强和改进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依法处置相关违法行为,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推动形成既“放得活”又“管得住”的经济秩序。
科学处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的关系。立法机关一直高度重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协调,1993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充分考虑处理好与当时正在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2017年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做好与商标法、反垄断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的衔接,调整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本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坚持科学厘定本法与民法典、反垄断法、价格法、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边界,维护法律体系的内在协调。
例如,明确侵害数据权益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以“扰乱市场竞争秩序”为要件,未达到该程度的不纳入本法调整范围,可适用民法典等法律。在民事责任、行政处罚等法律责任方面,做好与民法典、商标法、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的衔接。对低价倾销、网络直播带货、“大数据杀熟”等问题,主要由价格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调整。实践中,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坚持系统思维,处理好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科学精准适用法律。
完善配套制度。本次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增加了许多新制度、新规定,需要有关方面研究制定或者修改有关配套制度。例如,细化有关新增混淆行为、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规则,明确认定本法中“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所适用的标准,出台关于约谈的具体办法等。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