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晨六点的金乡县金司路,晨雾尚未散尽,郝某某送老伴上公交车后,转身准备下车时,汽车突然启动,郝某某脚下一滑就摔倒。还没等他反应过来,被该公交车碾压,剧痛让老人当场失去意识。可谁也没料到,这场有监控佐证的事故,后续索赔却成了“拉锯战”——公交公司、保险公司互相推诿。
飞来横祸,索赔遇“踢皮球”
2024年3月9日的意外,彻底打乱了郝某某一家的生活。老人被紧急送往金乡县人民医院,一住就是65天,手术费、治疗费像雪山般压在郝某某肩上。郝某某没有固定生活来源,平日里全靠子女赡养,这笔突如其来的开销,几乎压垮了整个家庭。
事故后3天,金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公交司机单某某未履行注意义务,未关闭车门即启动车辆,对事故负全部责任。拿着这份“全责认定”,儿子郝某健以为索赔该顺理成章,可让他没想到的是,却陷入了各方推诿的僵局。公交公司推说车辆投了保险,让找保险公司;两家涉事保险公司更互相“踢皮球”,承保承运人旅客责任险的公司称郝某某是“车上人员”却拒不担责,承保交强险的公司则以其“不算车外第三者”为由拒绝赔付。(通俗来说,这两种保险的核心区别在于保障对象:承运人旅客责任险主要针对车内乘客,交强险则针对车辆事故中受伤害的车外第三者。)跑断腿、磨破嘴,换来的只有“不归我们管”的敷衍。看着日渐憔悴的父亲,他偶然听闻“法律援助能帮困难老人维权”,抱着最后一丝希望,走进了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
法援介入:精准锁定核心争议
“老人家无固定生活来源,还花了这么多救命钱,正好符合法律援助的免核查条件!”听完郝某健的焦灼倾诉,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没有让他多跑一趟。一边翻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四十二条逐条解释,一边接过他手里皱巴巴的住院单据和身份证拍照留存,连申请表都是工作人员对照信息帮忙填写的。“你别着急,材料我们来补,这案子我们接了。”金乡县法律援助中心当场决定提供援助,指派律师杨艳梅接手案件。
杨艳梅律师连夜把监控录像翻来覆去看了十几遍,逐帧截图标注关键时间点:郝某某被甩出车厢的瞬间、落地的位置、车辆后轮碾压的时刻——“受伤的核心是碾压,而碾压发生时他已经在车外了”。她又找出两份保险的条款比对:承运人旅客责任险明确定义“保障对象为车内乘客”,交强险则针对“事故中车外的第三者”。更翻到同类判例里“车上人员与第三者依事故时位置转化”的共识,心里彻底有了底。郝某某的身份,应当算“第三者”。顺着这个逻辑,她迅速明确了维权方向:应由承保交强险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在限额内赔付,不足部分由公交公司承担。
为夯实证据链,杨艳梅又调取了公交公司行车日志、司机单某某的从业资格档案,确认其“疏于观察、未关车门启动”的违规操作;同时补充整理同类判例,固化“身份依事故时位置转化”的司法依据。2025年1月13日,在她的协助下,郝某某以公交公司、单某某及两家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向金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庭交锋:证据说话,迷局终破解
2025年6月25日,庭审如期举行,正如杨艳梅预判的那样,“受害人身份认定”成为各方辩论的焦点。
“郝某某是下车过程中摔倒,没完全离开车辆,还是‘车上人员’!”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公司的代理人刚说完,杨艳梅立刻按下监控播放键,画面定格在碾压瞬间:“大家看,此时老人的身体已经完全脱离汽车处于落地状态。保险条款和司法实践都明确,‘车上人员’还是‘第三者’,以受伤瞬间的位置为准,不是受伤前的状态。”她随后递上同类判例:“之前有类似案件,乘客摔出车外后被碾压,法院就认定为第三者,这个标准是统一的。”她同时提交交警认定书、医院诊断证明等证据,强调“司机单某某全责已明确,公交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理应承担补充责任”。
逻辑清晰的论证、扎实充分的证据,让法庭最终采纳了杨艳梅的意见。2025年7月10日,金乡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中心支公司赔偿郝某某各项损失共计58541元;不足部分17189.96元,由济宁交运集团金乡公交客运有限公司承担。
拿到判决书那天,郝某健特意带着父亲手写的感谢信来到法律援助中心,老人的字迹有些颤抖,却一笔一划写得认真。
案件启示:权责警醒与法援之光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到,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不仅要履行“按时送达”的义务,更要以高度谨慎的态度守护乘客安全,通过定期培训司机、规范上下车秩序、留存行车录像等举措,从源头防范风险;乘客也需遵守乘车规则,时刻绷紧安全弦。
当弱势群体遭遇权益侵害却求助无门时,法律援助犹如一束光,用专业拆解难题,用温暖化解无助,让法治的力量触手可及。于郝某某一家而言,这份力量是医药费的清偿,更是公道的归位;于法律援助制度而言,它让每一个身处困境的人,都能平等享有法律保护,都能感受到法治的温度。
供稿:市法律援助中心、金乡县司法局
来源:法治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