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明年施行,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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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3 21:2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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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是推动中国式现代化、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载体。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工作,强调必须着眼于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加强党的领导,完善公司治理,推动企业建立健全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培育更多世界一流企业。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和引导各类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加快建设更多世界一流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战略部署,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及省委工作要求,省人大常委会于2025年10月11日审议通过了《广东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是全国首部聚焦促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在落实《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广东实际,立足“提信心、促更好发展”和“防风险、促规范安全”,对规范治理结构、明确管理制度、引导激励创新、强化风险防范等作出规定。

明确工作要求和职责分工,强化机制保障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支持和引导企业提高资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经营管理水平、履行社会责任,以制度建设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为此,首先在第二条明确我省在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促进工作中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尊重企业经营主体地位,以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础,根据企业规模、发展阶段、所有制性质等分类施策,推动完善公司治理,保护企业、股东、合伙人、投资人、职工和债权人等的合法权益,培育更具活力、韧性和竞争力的现代企业。其次,在第三条明确政府和部门职责,力求健全体制机制保障。政府职责方面,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促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有关工作部署,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部门职责方面,主要明确总体统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工作相对应的主责部门,其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做好促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具体工作的统筹落实;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负责做好推动国有企业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部门负责做好鼓励民营企业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有关工作。

引导完善产权和组织制度,为企业发展强本固基

产权是企业建立运营的基础,现代企业产权制度是公司治理的基础。《条例》落实《意见》关于“尊重企业独立法人财产权”的要求,在第六条规定,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引导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和功能定位等,形成归属清晰、结构合理、流转顺畅的企业产权制度。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载体,公司治理结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架构。《条例》落实《意见》关于“分类施策”的精神,将有关部署进行立法转化,推动在本省贯彻落实。

对《意见》中“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等要求,在第八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完善权责法定、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治理机制,规范决策、执行、监督等各环节要求。在第十条规定,国有企业应当制定重大决策事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大额资金运作事项清单,明确具体标准、决策规则和程序,并与一般性经营事项明确区分。从具体工作层面,将国有企业“三重一大”事项清单的做法予以固化提升。

对《意见》中“支持民营企业优化法人治理结构”等要求,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强调的“在治理结构上,民营企业同国有企业一样,也要勇于自我革命,积极优化和调整”,在第八条规定,鼓励民营企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公司、合伙企业等多种组织形式。支持和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强化内部监督,健全风险防范机制。

对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共性问题,在第九条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强化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基础作用,规范公司运作和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权责。公司章程应当依照法定程序修改。同时,结合广东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在第十条规定,鼓励企业通过制定权责清单、授权清单和议事规则等,明确组织机构、有关人员的权责事项和工作程序。

引导支持完善管理制度,为企业发展强筋健骨

现代企业制度特征之一就是“管理科学”,管理科学就是要把改革与企业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在政企分开、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同时,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形成一系列科学的管理制度。因此,《条例》首先强调保障企业的经营主体地位,在第十四条规定,企业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对依法由企业自主决策的各类事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预。其次,从强化战略、财务、廉洁、风险、科学民主、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对提升企业科学管理水平作出规定,如:第十五条规定,鼓励企业立足发展目标科学制定发展战略和规划,完善发展战略研究、实施、评价、调整机制;第十七条规定,支持和引导企业建立健全与企业性质、规模、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对人力、资金、物资和基建、采购、销售等重点部门、重点环节、重点人员实施财务审核、检查、审计,加强廉洁风险防控,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及时预防、发现、治理经营中违法违规等问题;第十八条规定,引导企业加强内部风险防控和风险预警,建立健全资金管理、物资采购、对外担保、投融资决策、质量控制、标准化治理、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安全等重点环节的管理制度机制,提高风险防控能力。相关规定都是针对企业在发展实践中遇到的关键问题,引导规范企业行为,保障企业行稳致远、持续发展。

同时,企业是科技和产业结合的重要力量,是促进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的重要主体,支持企业创新也是本项立法的重点之一。健全企业激励创新制度,推动企业发展方式从规模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是释放企业作为创新主体活力的重要手段,也是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内容。因此,《条例》结合广东实际,对企业参与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规定“鼓励企业发挥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作用,构建以企业为主导的产学研用协同创新体系,推动人工智能等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支持企业参与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培育发展,助力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对企业的数字化转型明确“建立数字化转型引导机制,支持企业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技术手段,依法进行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和数据要素积累,提高生产流程、质量控制、供应链管理、市场营销等各环节效率,加大智能化产品、服务的供给”,着力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鼓励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实现创新,从制度优化层面获取创新驱动力和持续力。

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促进共享发展成果

企业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也应兼顾社会责任和员工利益,建立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分配制度,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条例》第二十七条明确了社会责任的落实机制,“引导企业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生产经营全过程,结合行业、领域特点等明确企业社会责任重点内容,推动经济责任和社会责任有机融合”,“支持企业参与绿色发展、乡村全面振兴、社会公益、文化传承等活动,公布社会责任报告”,通过制度设计引导企业在社会责任相关方面发挥表率作用,将企业发展与社会公益结合,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同时,企业家既是公司的主要经营管理者,也是推动企业创新进步发展的主要贡献者。参照国家关于“企业家精神”的相关规定,《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培育和弘扬企业家精神,引导企业家树立正确义利观,增强爱国情怀、主人翁意识,勇于创新、诚信守法、承担社会责任,拓宽国际视野,敢闯敢干,不断激发创新活力和创造潜能。同时,第二十九条对树立企业家先进典型,按照规定表彰优秀企业家,营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氛围作出规定,以更好地鼓励引导企业家发挥主观能动性。

优化政府服务和监管,营造良好政务环境

在加强合法权益保护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已有相关规定,《条例》主要对行政执法行为、拖欠账款等重点关注问题予以回应。在第三十二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涉企监管执法行为,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健全涉企收费长效监管和拖欠企业账款清偿长效机制,依法处理侵犯企业和企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优化涉企服务方面,《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优化惠企政策制定、发布、受理、审核、兑现等全流程服务,建立健全涉企支持政策直达快享和免予申报、直接享受机制。同时,为企业完善人才制度、国际化经营提供支持和服务,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健全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人才双向交流机制,完善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激励政策等。第三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完善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公共服务,支持和引导企业依法合规开展投资经营等活动,为企业识别和规避境外投资风险、维护合法权益提供帮助。

优化综合监管和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方面,《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经营的跨部门综合监管,优化综合查一次制度和“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推动监管信息互通共享;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探索建立风险隐患监测、预警、处理机制;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等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构建符合时代要求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既是国家发展之需,也是企业发展的必经之路。广东通过地方立法,提振企业发展信心,以制度赋能提升企业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提示防范各类风险,支持企业将制度优势转变为竞争优势、创新优势和发展优势,必将为广东深化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制度支撑和有力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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