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0月11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广东省促进粤港澳气象合作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制定出台,是落实建设粤港澳大湾区重大国家战略的重要举措,是提升区域气象防灾减灾能力的现实需要,是保障高水平安全、推进高水平开放的必然要求,对促进粤港澳气象互利合作,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固化成熟做法 回应需求期待
粤港澳同处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天气气候特征相似,40年前共建黄茅洲自动气象站,20年前共建闪电定位系统,在全国最早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最早建立以台风、暴雨预警信号为先导的停课停工停业制度,粤港澳三地气象合作具备坚实的自然基础和长期的实践积累。同时,近年来随着大湾区市场一体化、“湾区通”工程等快速推进,横琴等重大合作平台加快建设,三地往来越发紧密,2024年“港车北上”“澳车北上”突破450万辆次,超2万名澳门居民常住横琴,先后开通多条直升机跨境航线,这些都对气象服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条例》以“小切口”立法,共18条,不设章节。在条文内容设计上,紧扣气象合作重难点问题,回应港澳方面的需求期待,着力巩固完善成熟的机制模式,探索拓展可行的合作发展空间。在条文顺序编排上,按照气象观测、预报、预警、服务等气象领域的传统业务线条,同时兼顾广东与港澳气象合作事项的成熟度和难易度,并对气象协同创新、参与国际交流等作了前瞻性的制度安排。
完善合作模式 增进交流互信
粤港澳三地气象部门自1996年以来每年召开气象业务交流会议,会议成果通过会议纪要的形式固化下来,会后三地气象部门共同推动落实会议纪要确定的合作事项和发展目标,截至2025年已连续召开29届,这一会议模式已经相对成熟。考虑到粤港澳三地体制、观念以及习惯做法等存在差异,港澳方面对气象深度合作既有期待也有困惑,为了总结好发挥好该会议模式在强化交流、消弭分歧、达成共识方面的经验作用,《条例》第四条明确提出推动完善与港澳的气象业务交流会议模式,落实会议确定的合作事项和发展目标,加强与港澳的气象业务合作。
着力共建共享 筑牢合作基础
在气象设施共建方面,目前粤港澳气象观测组网已共建地面自动气象站6个、闪电定位观测站13个,基本建成粤港澳大湾区X波段相控阵雷达网,但还存在着因最佳观测点位业主志愿观测积极性不够高导致的站点选址难,以及因观测设备型号、观测模式不统一导致的故障维修难、协同观测难等诸多困难;在气象数据共享方面,目前粤港、粤澳气象数据共享日数据量分别达22GB、16GB,但我省还存在服务器设备难以支撑相控阵雷达、精细化网格产品的气象数据及时传输共享等问题。《条例》回应实践需要,第六条和第十二条对支持与港澳共建气象探测设施,建立和完善气象观测站网,以及加强本省气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推进与港澳气象部门网间互联宽带扩容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务实业务合作 强化优质供给
针对当前粤港澳三地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存在较大差异的实际,《条例》第五条明确支持与港澳联合开展以灾害预警信号宣传为重点的气象科普。考虑到重大天气过程会商能够推动观测信息、天气影响信息共享,促进预报员经验分享和技术交流,对提升重大灾害性天气、极端性天气、小概率天气事件等预报预警能力具有重要作用,第七条结合区域气象特点,明确要求加强与港澳气象部门开展台风、暴雨、高温、寒冷等重大天气过程的联合会商。为便捷群众日常生活、服务高质量发展、保障高水平安全,第八条至第十条从不同维度,立足各相关领域的气象服务需求,规定了为公众、低空和海洋经济、重大活动等提供气象服务保障的内容。
注重规则衔接 推进融合发展
粤港澳大湾区共同执行标准,简称“湾区标准”,是经粤港澳大湾区利益相关方共商确认,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等各类标准,有三地共同认可的生成程序。从实践来看,经沟通协商后确认的标准具有较好的可推广性。《条例》着眼促进气象领域规则衔接、机制对接,助力港澳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推动粤港澳三地气象融合发展,第十三条明确要求加强与港澳有关方面的沟通协商,推动气象领域“湾区标准”的确认、实施和推广。
支持协同创新 参与全球治理
2023年以来,我省相继成立粤港澳大湾区气象研究院、粤港澳大湾区气象监测预警预报中心、珠澳气象创新与应用研究中心等气象创新平台,气象科技创新体量不断增长,但也存在三地气象预报预警核心技术合作不深等问题。《条例》着眼解决三地面临的共性科研难题,前瞻布局区域气象协同创新,第十四条明确支持与港澳的气象科技创新交流合作,强调加大对科研联合攻关、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引进等的支持力度;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注重发挥横琴、南沙、河套等重大创新平台的区位优势和引领作用,支持结合各自实际开展气象机制创新和科技创新。同时,着眼参与全球气候治理,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对参与建设地球系统立体综合观测系统、适应和应对气候变化、参与国际气象交流合作等作了相应制度安排。
广东地处改革开放的最前沿,香港、澳门一直是我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粤港澳气象合作具有得天独厚的地缘关系和区位优势。《条例》立足广东实际,回应港澳关切,开展务实合作,探索协同创新,为粤港澳气象合作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支撑,将助力港澳更好融入国家气象事业发展大局,助力广东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上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