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3日,记者从山西高院官方网站获悉,为进一步震慑涉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近日,山西省法院围绕“尚德守法共享食安”主题,发布5起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芝麻香油掺杂掺假
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芝麻香油中掺杂添加其他食用油脂,并兑入网购的香精乙基香兰素。至2023年7月案发时,王某某销售金额共计27万余元。经检验,王某某所售芝麻香油中的油酸、亚油酸、乙基香兰素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芝麻香油中掺杂掺假,勾兑添加不得使用的乙基香兰素,以次充好,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王某某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判处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270万元。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2023年8月至2024年10月,被告人成某某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男性保健品,在当地某市场摆摊出售给被告人安某某,销售金额共计5.7万余元。安某某将购买到的男性保健品,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进行销售,已销售金额共计2.5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成某某、安某某处查获涉案男性保健品。经检测,该保健品含有西地那非、他达拉非成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成某某、安某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成某某、安某某销售明知是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均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据此,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判处被告人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5万元。二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禁止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卤制食品中非法添加罂粟果实
2024年6月底,为增加所售卤制食品风味和销量,被告人刘某某使用添加罂粟果实的汤料卤制食品进行销售,销售金额共计2.6万余元。同年8月,某市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联合检查,现场查获添加罂粟果实的汤锅及卤制熟食品,后在刘某某家中查获罂粟果实8颗。经检测,送检的卤肉(小鸡腿)中含有罂粟碱、那可丁成分;经鉴定,送检的植物(种子和果壳)为罂粟。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在加工食品过程中添加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罂粟予以销售,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刘某某认罪认罚。据此,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并支付销售金额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65465元。
用马肉冒充驴肉制品
被告人赵某某系某市某驴肉火烧店经营者。2024年,赵某某从他人处购入3.9万余元的马肉等肉制品,掺入店内驴肉中对外销售,共计销售8万余元,获利4.4万余元。同年9月,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对赵某某经营的驴肉火烧店进行检查,现场封存驴肉一袋、板肠肚一袋。经检测,送检驴肉中含有马源性成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生产、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在驴肉中掺杂价格更为便宜的熟马肉等冒充驴肉对外售卖,销售金额共计8万余元,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赵某某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主动预缴罚金。据此,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鸭货熟食滥用食用色素
被告人李某某为提高鸭货熟食销量,在煮制过程中添加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销售金额共计1.8万元。2024年10月12日,公安机关对李某某售卖的鸭肠进行抽检,经检测,涉案鸭肠中的日落黄、胭脂红项目不符合国家要求。同年10月24日,行政执法机关认定涉案鸭肠含有严重超限量的日落黄、胭脂红,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鸭货熟食时滥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的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李某某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据此,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山西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