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主体“代位注销”制度指导意见本月起实施|这三种情况可“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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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11 13:2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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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经营主体退出机制,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发布《规范实施经营主体“代位注销”制度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并于本月起实施。该指导意见对因经营主体投资人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明确了如何进行“代位注销”。

近年来,我省持续开展简易注销、企业注销登记“一件事”等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经营主体退出效率不断提高。但特殊经营主体“退出难”问题仍然存在,因经营主体投资人死亡、注销或被撤销,导致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成为困扰经营主体退出市场的“绊脚石”。为此,省市场监管局依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做法出台了指导意见,为相关经营主体依法退出市场提供可操作性更强的行政指导,妥善解决“注销难”问题。

黑龙江省辖区内登记注册的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上述经营主体的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适用“代位注销”,简易注销不适用“代位注销”。

“代位注销”制度适用的情形包括:

1.因公司自然人股东、股份合作制企业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然人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死亡,导致其投资的经营主体难以办理注销登记的。

2.因公司非自然人股东、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主管部门)、合伙企业非自然人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非自然人成员注销或者被撤销,导致其管理或者投资的经营主体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3.因隶属经营主体已注销却未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导致分支机构无法办理注销登记的。

指导意见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秩序为目标,建立了规范高效的“代位注销”机制,解决投资主体死亡、注销或被撤销等因清算义务人缺位导致的经营主体注销障碍,完善经营主体全生命周期服务体系。

来源:哈尔滨新闻网

记者:李佳琪

编辑:刘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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