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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转载自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本文作者:黄熊
一、
日本诉讼体系
根据日本《法院法》(裁判所法,さいばんしょほう)规定,日本法院系统由最高裁判所和下级裁判所组成,分为四级:最高法院(最高裁判所),高等法院(高等裁判所),地方法院(地方裁判所)、家庭法院(家庭裁判所)(两者为同级法院),简易法院(简易裁判所)。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
(1)最高法院,是日本司法体系中的最高审判机关,设在东京都,主要审理违宪和其他重大案件(包含高等法院的上诉案件),由最高裁判所长官(1名)与最高裁判所判事(14名)等15名裁判官构成。最高法院设置有大法庭1个,适用15人(由最高法院全体法官组成)合议制度审理案件,小法庭3个(第一小法庭、第二小法庭、第三小法庭),适用5人合议制度审理案件。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职责有所不同,日本最高法院除具有审判权外,还具有一定的最高司法行政权,比如规制制定权和司法行政事务权。比如,律师管理规则制定,对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进行为期两年的职业培训。在中国,该类事务通常由司法行政门(如司法部、各地司法厅等)或者律师协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地方各省市律师协会等)负责。
(2)高等法院,是日本司法体系中的中级审判机关,主要负责审理地方法院的上诉案件、特定国家安全案件以及一审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根据案件性质和地域情况(不完全按照行政区域设置)在全国范围内共设八所,所在城市包括东京、大阪、名古屋、广岛、福冈、仙台、札幌、高松。以东京高等法院为例,其裁判部门包括民事庭20个、刑事部10个以及特别部门5个,管辖地域及于东京及其周边县,包括1都10县:东京都,神奈川县、埼玉县、千叶县、茨城县、栃木县、群马县、静冈县、山梨县、长野县、新泻县。2025年4月统计,其法官数量178人,下辖法官达到1391人。东京高等法院与其他高等法院最大不同之一,是其还专门设置了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稍后将详细介绍。
(3)地方法院,原则上是日本司法体系中的一审法院,管辖几乎所有类型的民事、刑事案件,以及来自简易裁判所的部分上诉案件。家庭法院主要管辖家庭纠纷、少年犯罪案件以及人身伤害案件。根据日本一级行政区划设置于各个都道府县(とどうふけん)所在地。日本一级行政区划(相当于我国的省、市、自治区)包括1个都(东京都:とうきょうと)、1个道(北海道:ほっかいどう)、2个府(大阪府:おおさかふ、京都府:きょうとふ)和43个县(けん)。由于北海道设置了4个地方法院(札幌地方裁判所、函館地方裁判所、旭川地方裁判所、釧路地方裁判所)和家庭法院,因而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一共是50个。
(4)简易法院,相当于中国的基层法院,但只适用独任制审理案件,受理一般的非诉讼案件,以及诉讼标的在140万日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和罚金、轻微的刑事案件,并负责民事调解。全国设有575所。
如前所述,日本采用“三审终审”制度。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日本被称为“控诉”;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的,有权向再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在日本被称为“上告”。“上告”审为法律审而非事实审,上诉理由仅限于二审判决存在宪法解释错误或者其他违反宪法的情况等。对于简易法院处理的案件,如不服民事处理结果,可向相应的地方法院提起控诉,进而向相应的高等高院提起上告;如不服刑事处理结果,可向相应的高等法院提起控诉,进而向最高法院提起上告。对于家事法院,对处理的家事以及少年案件如不服,可向高等法院提出“抗告”,对高等法院的处理结果仍不服的,还可向最高法院提出特别抗告或再抗告。
需特别注意,在三审终审制度外,最高法院由于享有宪法适用上的最终审查权,因而对于高等法院作出的上告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以判决存在宪法解释错误或者他违反宪法的情况为由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该制度被称为“特别上告”。
二、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体系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体系中最重要的是设立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根据日本《关于建立知识产权高等法院法》规定,2005年4月1日在东京高等法院设立特别部门,即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该机构既是东京高等法院的专门机构,与民事审判庭、刑事审判庭一样,作为东京高等法院内设部门而存在,但又与其他部门存在显著区别,具有更高的独立性,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司法行政管理权。
日本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由审判庭和秘书处组成,审判庭包括四个普通审判庭和一个特殊审判庭(大合议庭Grand Panel)。高等法院审理案件由三名法官组成合议庭,但技术类案件的二审以及不服专利局有关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无效或者复审决定的案件,则可能由五名法官组成的大合议庭审理,即主要审理全国所有有关专利权等技术类案件的上诉案件以及不服专利局决定的诉讼案件。此外,也审理东京高等法院所办理的业务中,其性质和内容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案件(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3项)。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和其他民事诉讼一样实行三审终审制,分为地方法院(速裁法院)、高等法院以及最高法院。如果诉讼标的大于1.4亿日元,应由地方法院一审,诉讼标的在1.4亿日元以下的案件由速裁法院一审。当事人对于一审法院判决中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不服,可以向高等法院上诉。对高等法院判决中法律适用不服的,可以继续向最高法院上诉。
三、
日本知识产权诉讼管辖
(一)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可以划分为两类:
第一类是技术类案件,包括涉及专利权、实用新型权、半导体集成电路的电路配置利用权和对于计算机程序著作的著作权等四类案件。该类案件的一审法院,在日本东部地区的案件,由东京地方法院专属管辖;在日本西部地区的案件,由大阪地方法院专属管辖。该类案件的二审法院,即对东京地方法院和大阪地方法院判决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的(上诉审)案件,由东京高等法院(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享有专属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6条第3款,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1项)。对知识产权高等法院的判决不服的(上告审)案件,则可上诉到最高法院。
值得注意的是:(1)即便是这类案件,即使在专属管辖时,诉讼中若因缺少应审理的专业技术事项及其他实际情况,为避免显著损害或者延迟,已受案法院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以职权,将诉讼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移送至根据普通管辖或者协议管辖的规定具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或者应接受必要移送的地方法院审理;(2)在东京高等法院提起对大阪地方法院判决的上诉时,因缺少应审理的专业技术事项及其他实际情况,为避免显著损害或者延迟,其认为有必要时,可以根据申请或者以职权,将诉讼的全部或者一部分移送大阪高等法院。
第二类是非技术类案件,包括外观设计权、商标权、非程序作品作者权、出版权、著作邻接权、品种权的诉讼,以及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侵害营业利益的诉讼等,与其他案件的管辖相同,由各地方法院管辖。对地方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地方法院所在地的高等法院管辖。其中,属于东京高等法院办理的案件均由知识产权全等法院负责审理(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1项)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普通地域管辖和特定财产管辖的规定,如果东京高等法院、名古屋高等法院、仙台高等法院、札幌高等法院辖区内的地方法院有管辖权时,也可以向东京地方法院起诉;大阪高等法院、广岛高等法院、福冈高等法院、高松高等法院辖区内的地方法院有管辖权时,也可以向大阪地方法院起诉。
(二)对于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包括对特许厅授权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结果不服,提出撤销诉讼的(第一审),由知识产权高等法院专属管辖(专利法第178条第1款等,知识产权高等法院设置法第2条第2项)。对知识产权高等法院判决结果不服的,则可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上告审)。
律师简介
黄熊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博士生
京师律所权益合伙人
京师律所(全国)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主任
京师律所IP诉讼法律事务部主任
京师律所日本东京合作办公室创始合伙人
黄熊创新工作室领军人
京师律所新联会常务副会长
北京市律师协会专利法律委员会委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
北京互联网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特邀调解员、中国中小企业协会调解中心调解律师
北京市信访办信访诉求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员
中央电视台CCTV公益律师、CCTV“十大人气律师”,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农业农村频道特邀嘉宾,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这里有说法》栏目特邀嘉宾,北京电视台《第三调解室》特邀嘉宾
法治网、沸点视频等媒体优秀合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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