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一期扬州市消保委公益律师解答出炉,含购房、提车、退卡等热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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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0-05 15:2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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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10月5日从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最新一期扬州市消保委公益律师解答出炉,包含商品房绿化与开发商承诺不一致能否退房、销售商给的车型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车型如何维权、不记名购物卡未使用怎样退卡等问题。

有市民反映,前些时候买了一套商品房。最近,快要到合同中约定的交房时间了,去现场看了一下,发现小区的绿化,公共场所的布局都与当初买房时开发商给的承诺不同。能否要求退房或者该如何维权?公益律师解答:开发商交房时小区的绿化、公共场所的布局与其在销售时作出承诺不符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要求退房,但该承诺需具体、明确,且对消费者的购房决策或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若仅是绿化率略微下降、部分设施调整但不影响基本功能等变化,则难以支持退房,但可要求开发商承担修复、赔偿等责任。消费者在与开发商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住建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要求行政调解或查处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违规变更等行为。同时,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也应当注意取证,为后续可能发生的诉讼、仲裁做好证据准备。

有市民反映,前些时候与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汽车融资租赁合同。准备提车的时候,发现销售商给的车型不是合同中约定的车型,“对方不肯更换车型,想让我接受这款车。合同中约定,如果发生争议,要到这家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诉讼。我必须要去对方那里诉讼吗?”公益律师解答: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由此可见,涉案汽车融资租赁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以公司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这一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因此,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应当依法向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有市民反映,之前请朋友帮办了一张不记名的购物卡,没有使用,现在想退卡,但是现在想不起来购买凭证是在朋友那边还是自己弄丢了,商家不肯退款。该如何维权?公益律师解答: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记名预付卡的实际持卡人与预付卡记载的持卡人不一致,但提供其系合法持卡人的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消费者提供其与经营者存在预付式消费合同关系的其他初步证据,起诉请求经营者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由此可知,不记名预付卡的持卡人依法应被认定为权利主体。若出现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允许退卡的情形时,商家有义务为持卡人办理退款手续。商家不得单纯以“非本人购买”或“无凭证”为借口拒绝持卡人的退卡请求。综上所述,建议消费者先行收集能够初步证明自身为合法持卡人,并具备合理退卡理由的相关证据。若双方协商未果,消费者可寻求合法的调解途径解决问题。倘若投诉后仍未能妥善解决争议,消费者还可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进一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通讯员 扬市监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陈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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