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李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决定》共5条,其中明确提出“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国际航运交易平台服务等业务。”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二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经营者名称、注册地、联系方式、平台服务协议、航运交易规则等信息,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九条:“国际航运交易平台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报送相关信息的,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开展相关业务。”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八条,修改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海运相关条约、协定的国家或者地区,违反条约、协定的规定,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根据该条约、协定享有的利益丧失或者受损,或者阻碍条约、协定目标实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有权要求有关国家或者地区政府终止上述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可以根据有关条约、协定中止或者终止履行相关义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船舶或者船员采取或者协助、支持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除有关条约、协定能够提供充分有效的救济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必要的反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向靠泊中国港口的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收取特别费用,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船舶进出中国港口,禁止或者限制该国家或者地区的组织和个人获取中国国际海上运输相关数据、信息以及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
五、将本条例中的“交通主管部门”修改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序号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业内认为,此次《决定》可能是为了应对美国即将在10月启动的针对中国船东及船舶的港口服务费用政策。
此前,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在今年4月公布了针对中国船舶及运营商征收港口费用的修订计划,决定对中国船东和运营商、中国建造船舶以及在美国以外任何地区建造的汽车运输船收费,相关费用将于2025年10月14日起开始征收。
根据这一计划,USTR将根据中国船东及运营商每航次进入美国港口的船舶净吨位实施收费。收费标准为每净吨50美元,并在接下来的三年内按特定递增幅度逐年上调,到2028年上调为140美元。
对于在中国船厂建造的每艘船,无论船东/运营商国籍,也将按照每净吨或每卸载一个集装箱征收费用(取两者中较高者)。起始收费标准为每净吨18美元,到2028年将增至33美元;或者是每集装箱征收120美元,到2028年增至250美元。每艘船每年最多收取5次。
按最新方案设置的递进征费机制测算,1艘中国船厂建造的10000TEU集装箱船停靠美国港口将被收取每航次120万美元的港口费用(约合人民币854.58万元),到2028年将增至25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1780.3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