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现场。通讯员 王敏 摄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草案)》提请审议
进一步提升我省代表工作整体水平
9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省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主任胡建华就《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修正草案)》(以下简称“修正草案”)作说明。
胡建华表示,2025年3月1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对代表法进行了修正。为全面贯彻实施新修改的代表法,进一步提升我省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推动我省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及时修改贵州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十分必要。这是坚持好、完善好、运行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必然要求,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客观要求,是加强代表工作能力建设的现实要求。
本届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在全省人大开展“高质量发展,代表在行动”活动,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活动为抓手,扎实做好“两个联系”,聚焦高质量发展主题充分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形成了一系列好经验好做法。通过修改贵州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将代表工作中的这些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予以固化,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代表工作能力建设,提升代表工作整体水平。
修正草案共三十二条。
在对标新修改的代表法方面,明确代表工作必须坚持的大方向、大原则、大道理。在总则部分增加了突出代表履职的政治要求、职责使命,以及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等相关内容,同时对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关规定进行了完善。
关于做好与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及我省相关地方性法规的衔接,修改了代表议案和建议提出、办理的有关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应当及时将代表在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转交有关机关、组织研究办理”,完善了代表提出罢免案、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程序性规定。
将我省代表工作中成熟的经验做法上升为法规规定。一方面,在总则部分增加发挥代表作用的规定,明确“代表要将发挥代表作用与发挥人大职能作用有机结合、执行代表职务与做好本职工作有机结合、大会期间依法履职与闭会期间发挥作用有机结合,围绕高质量发展依法履职,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新风采”。另一方面,细化闭会期间代表联系人民群众的内容和形式的规定,明确“代表应当充分发挥来自人民、扎根人民的特点优势,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积极参加有关单位组织的专题调研、视察和代表小组活动等,充分利用人大的民主民意表达平台和载体,通过定点接待、走访座谈、线上收集意见等方式,了解基层贯彻实施宪法、法律以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听取人民群众对各方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此外,还完善加强代表工作统筹机制的规定,明确“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依法统筹组织和安排代表履职活动,增强代表履职活动的计划性、组织性和规范性,引导代表围绕推动地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发挥作用”。
《贵州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推动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
9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受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委托,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建军对《贵州省工会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李建军表示,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产业结构持续优化升级,职工队伍规模不断扩大、结构日益多元,就业形态更加丰富多样,职工需求也呈现出多样化、个性化的特点,对工会工作提出了诸多新挑战和新要求。为回应本省广大职工热切期盼,推动工会工作高质量发展,遂对条例进行修订。
《修订草案》相较于原条例新增23条、修改21条,现有6章53条。
在落实工会工作新要求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全省各级工会应当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职工为中心、深化改革建设。突出工会政治定位,强调工会是中国共产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进一步凸显工会的政治属性与职能定位。新增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相关内容,明确各方面在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中的职责,为产业工人成长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在建强工会组织体系方面,《修订草案》明确各级工会组织形式,对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基层工会联合会、区域性或行业性工会联合会、地方产业工会、地方各级总工会分别作出规定。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等群体的入会需求,明确地方总工会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会的责任。规范工会工作机构设置,细化完善工会换届选举、女职工委员会、社会化工会工作者队伍等相关规定。
在提升工会履职效能方面,《修订草案》优化职工服务供给,突出以职工为中心的导向,细化工会教育引导职工开展合理化建议、技能革新、竞赛活动、职业安全教育、心理健康辅导等内容,加强数智化工会建设,推动工会为职工提供普惠性服务。强调整合政策资源帮扶困难职工,鼓励用人单位支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等保障活动,提升职工生活品质。
同时,强化劳动法律监督,明确工会落实“一函两书”(即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制度的具体路径,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此外,健全劳动纠纷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分发挥工会在推动劳动纠纷多元化解中的作用,助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聚焦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护,规定工会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平台企业向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公开与其合法权益密切相关的制度、条款及算法,保障劳动者的知情权与监督权。
在注重立法衔接方面,除了将用人单位在三个月内建立工会的规定修改为“六个月内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上级工会应当派员帮助、指导工会组建工作”外,还将近年来工会工作中的成熟做法上升为立法规定,并针对2024年省人大常委会工会“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以及《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大力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奋力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贵州劳动群众新风采的决定》的要求,加强工会经费、资金、资产保障,用好用足工会经费,落实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等。
《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草案)》提请审议
填补立法空白 加强法治保障
9月28日,在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省司法厅厅长余敏对《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的起草作说明。
烟草是我省传统优势产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余敏表示,目前,全国已有湖北、四川、重庆、江苏等10余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烟草地方性法规或规章,我省立法尚属空白,亟需加强法治保障。为更好贯彻落实上位法规定,促进烟草产业发展,起草《办法(草案)》十分必要。
《办法(草案)》采取“小快灵”立法形式,共30条。根据地方性法规立法权限并结合我省实际,重点对烟草专卖工作机制、烟叶种植与收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办理、烟草专卖品的生产与销售、烟草专卖监督管理等方面作出实施性、补充性规定。
为加强产业支持,推动转型发展,《办法(草案)》一是引导绿色转型,支持研发和应用绿色生产技术,推广土壤保育、绿色防控、清洁能源烘烤等措施。二是保障烟叶种植者权益,明确烟草公司应履行合同签订、种苗供应、技术服务等职责。三是推动产业融合,鼓励利用闲置烟叶生产基础设施发展其他农副产业,促进产业融合发展和农民增收,并明确不得擅自占用、损毁、拆除、迁移烟叶生产基础设施,保障烟叶生产稳定运行。
针对规范许可管理,强化市场监管,《办法(草案)》一是提升布局科学性,明确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制定要求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条件,增强管理透明度和公信力。二是规范经营者行为,规定取得零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应当在指定渠道进货、按核定范围经营亮证经营等。三是规范市场秩序,明确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禁止利用自动售货机或者网络售烟,规范电子烟等新型烟草品行为的监管。四是加强品牌保护,明确提出依法惩处品牌仿冒、商标侵权等违法行为,回应实际监管难点。
为衔接执法机制,提升治理效能,《办法(草案)》在明确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同时,针对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行为,明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委托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处罚,并规定委托形式、范围及公示义务。
此外,《办法(草案)》新增销售走私烟的相关处罚,对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无国家规定标识的外国烟草制品和其他非法流入境内市场的烟草制品明确法律责任,强化打击非法经营法治威慑力。
《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进入三审
对编撰志书、年鉴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作出调整规定
9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对《贵州省地方志工作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三审。
地方志是重要的地方文献,具有“存史、资政、育人”的功能,被誉为“一方之全史”和“地方百科全书”,在中华文明传承发展过程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为提高我省地方志工作法治化水平,今年5月27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首次审议了《条例(草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
《条例(草案)》规定,地方志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坚持依法治志、存真求实、确保质量、修志为用的原则,全面、客观地记述本行政区域自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条例(草案)》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自行决定编撰专题志书的事项。有的部门提出,国家地理标志农产品申报等需要有地方志的记载,条例应当回应。对此,《条例(草案)》三审稿采纳了该建议并作出调整,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具有独立存史价值的重大事件和活动,以及独立的地域文化和历史风物等,可以决定编撰地方专题志书。”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编撰志书、年鉴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进行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通过聘请方式吸收专家、学者参与编撰志书、年鉴的内容。对此,《条例(草案)》三审稿将有关规定修改为“编撰志书、年鉴应当吸收有关方面专家、学者参加,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聘请等方式参与编撰。”
《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进入二审
新增保护野生动物纳入村规民约等规定
9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二审。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初审。
我省野生动物资源十分丰富,野生动物物种数量位居全国前列。《条例(草案)》对野生动物保护措施、管理体制、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野生动物管理等作了重点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有单位提出,增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将保护野生动物具体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并进行监督。对此,《条例(草案)》将有关规定修改为“鼓励村(居)委员会将保护野生动物的内容纳入村规民约”。
针对当前全省各地违法捕猎、销售画眉鸟等野生动物情形,有单位提出,宜加强保护。对此,结合我省实际,《条例(草案)》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黑颈鹤、白冠长尾雉、画眉等鸟类迁徙通道、栖息地等集群活动区域鸟类活动情况监测,对鸟类活动频繁的农林结合部、农田、果园、养殖塘、城市周边、郊野公园等区域,健全巡护制度,开展日常巡查”。
此外,《条例(草案)》还对受委托的机关为市州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等进行了规定。
《贵州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进入二审
新增对红色文化档案收集、管理工作的规定
9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贵州省档案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二审。此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初审。
为促进新时代我省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省实际,《修订草案》重点围绕明确档案工作的地位和作用、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强化机构和组织的档案管理责任、推动档案开放利用和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等方面作出规定。
《修订草案》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风景名胜区等各类功能区和开放开发平台的管理机构档案工作职责。有的部门提出,为贯彻落实中央编制工作有关要求,建议删去“开放开发平台的管理机构”。《修订草案》将有关条款修改为“开发区、综合保税区、风景名胜区等功能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档案工作职责”。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增加一条突出对红色文化档案的收集、管理工作。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新增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内容为: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开展跨区域联合征集红色档案活动;推进档案馆同党史、地方志、文化馆、博物馆等单位联动,收集红色档案。鼓励其他组织和个人自愿捐献红色档案或者将红色档案寄存档案馆代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红色档案管理,对红色档案保护修复及红色口述历史采录工作给予支持、指导和帮助。”
此外,《修订草案》根据有关部门建议,还对数字化移交档案的相关规定作了修改,将相关规定修改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移交”。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任莉
编辑 曹吟秋
二审 张谌
三审 黄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