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以种为本,种以质为先。作为全国第二大林区,四川林地面积3.81亿亩,占全省总面积的52.3%,居全国第一位;森林面积2.6亿亩,森林蓄积18.95亿立方米,均居全国第四位。如何进一步保护和合理利用四川省林木种质资源,规范林木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行为,加强林木种业科学技术研究?
▲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
9月28日,四川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正式召开。红星新闻记者现场获悉,《四川省林木种子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审议,对种质资源保护、品种管理、生产经营、种业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种质资源保护方面,条例草案提出,省人民政府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林木种质资源保护需要和不同的生态区域,建立省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明确保护对象、保护范围、保护责任单位,并予以公告。这些林木种质资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的种质资源依法开放利用。
在生产经营方面,条例草案明确,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禁止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子。
从事林木种子经营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全面、真实、准确、及时披露林木种子商品信息;还应当对平台内林木种子经营者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核验,记录、保存有关商品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并在林业草原、市场监管、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检查时予以提供。
此外,条例草案提出,林木种子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林木种子进行质量检验,并对检验结果负责。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和保存包括种子来源、产地、数量、质量、销售去向、销售日期和有关责任人员等内容的生产经营档案,保证可追溯。同时,鼓励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电子化方式展示林木种子标签、使用说明以及检疫证明、质量检验证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相关信息。
在种业创新方面,条例草案提出,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种子企业重点开展林木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林木品种选育与推广应用等公益性研究,通过共设研发基金、共建育种创新平台、组建产学研用创新联合体等方式开展育种合作,推进育种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为依法保障林木种业科技成果转化中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条例草案明确,利用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林木新品种、育种材料和技术成果,可以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授权项目承担者依法取得,依法实施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