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网·冀云客户端讯(记者 蔡洪坡 通讯员 杨梅)日前,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将对加强全省湿地保护,科学利用湿地资源,推进我省首都水源涵养功能区、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筑牢京津冀绿色生态屏障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湿地保护负责;明确林业草原、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明确湿地有关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对所管理湿地负责的具体事项。
河北沧州南大港湿地。刘洪睿 摄
《条例》加强资源管理,实行湿地资源调查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信息发布和共享机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和名录管理,细化了动态监测、湿地占用、占补平衡、临时占用等方面的事项。
《条例》设置了湿地保护专章,要求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体系,明确对湿地实行分类保护,对河流湖泊范围内的湿地、滨海湿地、城市湿地的保护作出细化规定。
《条例》立足河北实际,对鸟类保护监测、坝上淖泊治理、海草床修复等进行重点规范,并细化了农业污染防治、有害生物防治、物种与栖息地保护等事项。
为科学推进修复,恢复湿地功能,《条例》规定,按照坝上、山地、平原和沿海等区位特点和功能定位,明确修复方向和重点;对具备恢复条件的湿地,采取生境修复、污染治理、生态补水等措施,推进一体化生态修复;建立健全重要湿地的修复方案编制、修复验收、修复效果后期评估等制度,加强对湿地修复的监督。
统筹发展与保护,规范湿地利用,也是本次修法的重要原则之一。《条例》鼓励开展符合湿地保护要求的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生态教育、自然体验等活动,优先安排当地居民参与湿地管护;引导重要湿地周边地区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产业布局,采取定向扶持、产业转移等方式,推动绿色发展;推进水生植物多级利用、湿地碳汇价值转化,细化生态补偿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