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基本照护需求,健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管理机制,近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印发《国家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试行)》。推动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自2016年国家组织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以来,49个试点地区在长期护理保险支付政策、保障范围等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截至目前,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覆盖1.9亿人,支出超过850亿元。
随着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日益发展,地区间支付范围不统一、服务项目内涵不一致、服务管理质量水平参差不齐等问题凸显,亟需提高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的统一性和规范性,促进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均等化。
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国家医保局探索健全长期护理保险管理运行机制,统一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为全面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打牢坚实基础。建立国家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长护服务项目目录》),有助于规范长护服务行为,提升服务质量,稳定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权益,更好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平稳运行。
《长护服务项目目录》包括凡例和服务项目两部分。凡例是对《长护服务项目目录》的目录构成、目录编排、管理原则等内容的解释和说明;服务项目包括序号、项目代码、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内涵、服务要点等。
目前《目录》明确的服务项目共有36项,按照生活照护类项目、医疗护理类项目分类管理。其中,生活照护类项目包括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提供的日常生活照料及帮助维持其基本生活能力的服务,有20项(含饮食照护、排泄照护、清洁照护、穿脱衣物、功能维护、对症护理、生命体征监测、安全护理8个项目类别);医疗护理类项目包括为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提供的与基本生活照料密切相关的基础医疗护理服务,有16项(含一般检查护理、基础护理、专项护理、康复4个项目类别)。
据悉,纳入《长护服务项目目录》的服务费用,按照规定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对象接受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提供《长护服务项目目录》中涉及医疗护理项目的费用,应由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因就医需要转诊、转院入住医保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相关医疗费用按规定由医保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