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被撞索赔停运损失,法院酌情支持相关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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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26 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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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晚报掌上长沙9月25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长沙一网约车发生事故,对方负全责,于是网约车司机熊先生向对方索赔停运损失和交通费、拖车费等共计近6000元。记者25日从芙蓉区法院获悉,法院明确事故全责方需赔偿营运车辆停运损失,但因熊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最终仅支持1890元赔偿。

2024年10月15日,熊先生驾驶网约车在芙蓉区某街道路段与刘先生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经交警认定,刘先生未遵守交通规则,负事故全部责任,熊先生无责。事发后,熊先生的车辆因受损需送修,车辆停运产生损失,双方就损失赔偿未达成一致。于是,熊先生将刘先生诉至芙蓉区法院,要求对方赔偿车辆停运损失5600元、交通费100元、拖车费150元,合计5850元。

庭审中,熊先生提交证据证明损失。其2024年6月至9月的运营流水显示,车辆四个月收入分别为23775元、24140.53元、22194.56元、20386.45元,平均日收入达685.58元;同时,汽修店出具《证明》称车辆维修用时8天,但该《证明》未载明具体经办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熊先生据此计算停运损失为5600元。

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熊先生租赁网约车用于营运,其主张车辆营运损失,法院予以支持。熊先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车辆维修时间为8天,法院综合考虑该车辆的受损程度、一般维修所耗时长,认为其主张的8天维修时间不符合常理,酌情认定按3天计算。综合考虑熊先生提交的营运流水、当地从事同种行业的平均收入水平及所耗成本,法院酌情认定熊先生的停运损失为630元/天,故刘先生应向熊先生赔偿停运损失1890元。熊先生主张的交通费、拖车费无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

“证据是否规范直接影响赔付结果。”律师表示,本案中,熊先生因维修证明缺少关键信息、其他费用无票据,导致8天维修期未被认可,交通费等诉求被驳回。这提醒营运车主,事故后需保存正规维修凭证(含经办人信息、进出厂时间)、费用票据、完整运营流水等,避免因证据瑕疵导致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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